该法第2027条的内容是:“(1)任何人应对因过犯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不论他为自己设定的责任如何。(2)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一个人应对因其从事的活动或所占有的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3)如果某人根据法律应对第三人负责,他应对该第三人因过犯或依法律规定发生的责任负责。”这个条文就是它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其概括的是全部侵权行为。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与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完全不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这个一般条款居于整个一章的最突出位置,不属于该章分为五节中的任何一节。这个条款占有这样突出、显要的地位,更突出地表现出立法者的思想,即:这个一般条款的一般性是完全的、全面的,在整个侵权行为法中居于统治地位,所有的其他部分规定的条款都必须接受它的约束。
第二,这个一般条款概括的是全部侵权行为,既不是一般侵权行为,也不是部分侵权行为。这就打破了法国法创设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概括的是一般侵权行为,不包括特殊侵权行为的惯例。这样的做法,就给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的规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实现侵权行为法的全面类型化。
第三,这个一般条款所概括的侵权行为分为三种类型,即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和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这三种侵权行为分别为该条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款所确认。同时,也为本章第一节、第二节和第四节规定这三种侵权行为基本类型做好了铺垫。因此可以说,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法创设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新的立法例,值得我们特别重视。
2. 其次,规定三种侵权行为基本类型并实现侵权行为立法的具体化。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法在其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统帅下,将侵权行为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对具体的侵权行为做出详细的规定,实现了侵权行为法立法的一般化和类型化结合。
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法具体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及其具体侵权行为,分为以下三种:
(1)因过犯所生的责任(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就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可以由故意行为或者纯粹的疏忽构成,可以由行为或者不行为构成。因过犯所生的侵权行为,法典规定了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其一般情形是:①违反公共道德;②职业过失;③故意伤害;④滥用权利;⑤违反法律;⑥上级命令。其特别情形是:①人身攻击;②干涉他人自由;③诽谤;④对配偶权的侵辱;⑤非法侵入;⑥对财产的侵犯;⑦缔约过失;⑧无视既有合同的责任,即侵害债权;⑨不公平竞争;⑩虚假表示;(11)扣押财物;(12)执行法院命令。
(2)过犯阙如的责任。
这种侵权行为就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该法典规定以下六种情形为无过错责任:①身体伤害;②危险活动;③因动物产生的责任;④建筑物责任;⑤机器和机动车辆;⑥制造物责任。
(3)对他人行为承担责任。
这种侵权行为是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该法典规定了以下种类:①父亲的责任,即法定代理人的责任;②国家赔偿责任;③社团的责任;④雇主的责任;⑤独立的工人;⑥刊载、出版诽谤内容的报纸的执行编辑、小册子的印刷商或书籍的出版者的责任。
从上述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法关于侵权行为类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它的侵权行为类型的划分,与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的处理完全不同。从大陆法系的传统做法上看,对一般侵权行为不再作类型规定,就是依靠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作为法律适用的根据,只是对特殊侵权行为作具体规定。而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法对所有的侵权行为都做了类型化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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