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请求权(8)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在这一点上,作为侵权请求权的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主要发挥的是补偿的功能,其目的是为了使“被害人能够再处于如同损害行为未曾发生然之情况”。 简言之,人格权请求权——防患未然;侵权请求权——亡羊补牢。
3.人格权请求权的基本类型
人格权请求权的基本类型,按照人格权请求权的方式划分,可以分为停止妨害请求权和排除妨害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所针对的对象,是存在妨害行为或者极有可能存在妨害行为,而不是权利损害的结果。对于可能发生的妨害,权利人可以通过排除妨害请求权请求救济 ;对于已经存在的妨害,权利人可以通过停止妨害请求权请求救济。排除妨害和停止妨害这两种请求权都直接指向于妨害,其目的也只是积极地预防或者保全权利人的人格权不受损害。侵权请求权直接指向的是一定程度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具体到人格权,其成立的基础就是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侵权请求权针对的主要是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损害。 无论是恢复原状,还是金钱赔偿,都以既存的一定损害为前提。没有损害,侵权请求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西方法谚——无损害,无赔偿——从一定意义上说,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在研究这个问题的时候,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否要纳入人格权请求权范围,作为人格权请求权的一个种类。我们认为不应该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规定为人格权请求权的内容。
首先,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 同属于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即损害赔偿。当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标的物是可替代物的时候,可以适用恢复原状;当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标的物是不可替代物的时候,可以适用金钱赔偿。实际上,请求恢复原状和请求金钱赔偿的目的是一致的,其根本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权利人的权利回复到未受损害的状态。关于二者的关系,请求恢复原状和请求金钱赔偿为选择之债,金钱赔偿与回复原状,应属请求权竞合的关系。
其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恢复原状的措施。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针对的是损害结果而非妨害行为,是事后的救济措施而非事前的预防措施,因此,其本质上是恢复原状的措施。尽管人格权本身一旦受到损害就不可能恢复原状,但是,我们仍然可以认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法律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一种无奈的立法技术考虑。
综上所述,不应该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规定为人格权请求权的内容。
第二,侵害人格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需要纳入人格权请求权。
我们认为,已经构成妨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侵害人格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纳入人格权请求权。原因如下:
首先,有必要规定侵害人格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在现有的债法框架之内,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当人格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时,受害人就不能够获得赔偿。这种情况是和人格权在法律以及整个社会运行中的最基本地位不相符的。我们知道,中国目前还有为数众多的法律意识不是很高的中低层收入者,如果他们做人的最基本的人格权受到侵害而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就会影响人类所追求的正义的实现,甚至会为社会制造不安定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在侵害人格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方面开一个小口,允许其在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情况下适用人格权请求权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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