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现代社会科学理论有三个基本范畴:人格、人性、人权。正确理解这三个概念,是正确认识现代社会的前提。现代社会科学理论经常使用这三个范畴,但只是孤立地使用,并不探讨三者的联系,而不探讨三者的联系,实际上很难真正理解它们。在这三个范畴中,人格概念处在基本的地位。汉语中的“人格”是一个多义词,其中的“主体资格”,是人格的基本词义。探讨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概念,是理解人性、人权的钥匙。
关键词:人格;人性;人权
一、人格的词源
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概念,源自罗马法的身份规定。探讨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概念,应从罗马法说起。
确切地说,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时期的全部法律。由于地理、历史的原因,古代罗马的简单商品经济十分发达,以调整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家庭婚姻关系为宗旨的私法得到了高度发展,取得了独立于公法的地位。法律第一次被分为公法和私法。罗马法的精华在于私法,后人对罗马法的研究,主要也是研究它的私法。因此,通常所说的罗马法,仅指罗马法中的私法。
研究罗马法,人们往往重物法而轻人法,即重视罗马法关于财产权利的法权原则及其具体规定轻视罗马法关于主体身份的规定。生命人[1]完全的社会身份包括民事身份和政治身份两个方面。罗马法中主体的身份规定也包括民事身份和政治身份超出了民事范围。但两种身份存在一定的联系,不能割裂开来研究。罗马法关于两种身份的规定,历来都是罗马私法的内容。人类的文明史是一个人格逐渐解放的过程,生命人的身份作用逐渐减少,经济联系逐渐增多,罗马法的继承人们重物法轻人法有一定的理由。但不能认为,罗马法的人法已没有研究价值了。相反,由于种种原因,两千年前的这些身份规定中还蕴藏着值得探讨的十分重要的内容。
罗马法所规定的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债权、合同等。如果要用最简单的语言概括罗马法的法权原则,似可借用《圣经》中的一句话来表述:“凯撒的东西应当归凯撒。”
商品经济的前提是交换双方都有可交换物。所谓双方都有可交换物,即双方都享有支配各自的可交换物的资格。用法学术语表示,这里的资格就是权利。由于人们可支配的财富不等量,人们的财产权利不平等。罗马法的法权原则,就是这一前提的逻辑根据,因而也可以说是商品经济的逻辑根据。
罗马法的法权原则被称为商品经济的“几何公理”。这一比喻充分反映了这一原则对商品经济的重要意义,但这一原则只能解决“凯撒”的财产归属问题,不能解决谁能成为“凯撒”的问题,即“凯撒”的条件问题。而对于商品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来说,如何规定“凯撒”的条件是第一位的问题,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凯撒”的财产归属是第二位的问题。“凯撒”的条件就是罗马法的身份规定。应该承认,在罗马法的复兴过程中,罗马法的法权原则及其具体规定起了重要作用,但起根本作用的是罗马法的身份规定。几千年来,我国的民法落后了,主要症结也在身份规定。中国近代有所谓“体”“用”之辨。“体”就是法律的身份规定。“中体西用”说的头号理论家张之洞在《劝学篇》中说得很清楚:“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天不变道亦不变之义本之……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圣人之所以为圣人,中国之所以为中国,实在于此。”规范财产权利的法权原则及其具体规定属于“用”。当年严复在《与外交报主人论教育书》中反驳张之洞:“有牛之体则有负重之用,有马之体则有致远之用,未闻以牛为体以马为用者也。”古今中外,无论在什么地方,没有合适的人法土壤,移植的物法或不会开花结果,或长出畸形的花果。人法重于物法,人法具有基本的性质,物法是由人法派生的,是实现人法的工具。而要理解罗马法的身份规定及其意义、影响,关键是理解罗马法的身份规定的基本范畴— 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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