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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12)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在我们这个社会,人们特别喜欢谈论人生的目的,不少宏论高不可攀。其实,人生的目的就是做人。这句话不是同义反复。此处“人生”之“人”,指所有的生命人;而 “做人”之“人”,指享有人的资格的生命人。人是以意志载体的身份来到世上的,因此,人来到世上就是来做人的。这就是说,每个人都不仅自己应该做人,也应该为他人做人创造条件,具体地说,就是和他人平等地实践意志,不仅自己享有人的资格,不允许他人把意志强加于自己;他人也享有人的资格,不应该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人们经常引用18世纪美国政治家帕特里克。亨利的一句名言:“不自由,毋宁死!”自由被认为是生命的象征。其实,自由本质上就是平等,自由是平等的表现,平等的结果。有平等才有自由。人类社会的总规则就是使每个人成为人,也就是生命人人格平等。古代的哲人们猜测到了这条总规则,称其为自然法。如果说这是由于自然法是客观存在的法,这样命名未尝不可。但如果说这是由于自然法来之于自然而非社会,那是一种误解。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最深刻的一句话是:“所以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6](P46)但黑格尔未能证明这一命题。在证明人是平等的产物以前,这一命题是无法证明的。人格限制违反了自然法的宗旨,或者说命令,只能是人类历史长河中的暂时现象。需要指出,现代法律既规定生命人人格平等,又向弱者倾斜,如专门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这是由于现代法律的使命是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社会。而在某些人实际上丧失平等竞争的能力时,只有实行这种倾斜,才有可能缩小弱者和强者在竞争资格上的事实上的差距。这种倾斜不是人格限制。

    人由兽进化而来。人的进化被认为是增加人性,减少兽性的过程。但何为人性? 何为兽性?一直说不清楚。人性就是人的个体表示意志的不低于其他个体的资格的要求。作为人性的对立物,兽性当然就是对这一资格的否认了。在原始的部落社会内,人并无兽性,人心和人性是一致的,但这种一致是不自觉的。社会一旦有了不平等的可能后,一部分人的人心便和人性相背离,这种丧失人性的人心便是兽性。此后开始的人格限制和人格解放的过程,才是增加人性,减少兽性的过程。这一过程在人类上百万年的进化史中只占了几千年。法律是兽性的产物,目的就是使一部分人成为“兽”或“半兽”。当然还需要一套与之配套的理论,证明这一部分人确实不配做人。《西游记》中的妖怪是兽,却以人的模样出现,反过来把唐僧变成了兽。现实世界中,支配压迫阶级的是兽性,不是人性,但压迫阶级享有人的资格,而要求平等的被压迫阶级被限制于“兽”或“半兽”的地位。这实际上也是一种 “人”“兽”颠倒的现象,颠倒的程度就是法律的“兽性”程度。而法律本来应该是人性的屏障:当有人不许他人为人时,用强力纠正之,以体现人类社会的总规则 —生命人人格平等,仅此而已。当然也需要提供根据,仅仅说一声“不证自明”是不够的。马克思曾指出:“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人的存在就是法律。而在国家制度的其他形式中,人却是法律规定的存在。”[4](P281)又说:作为客观存在的“法”,“是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法律则是这种规律的有意识的表现。[4](P71)至于做人的目的,应该悉听尊便,因为它不涉及人格问题,不属法律过问。

    人即人的资格,无须法律确认。人即人的原则。法律只能以确认自然人格为宗旨。社会只能以人性为旗帜。历史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法律人格取代自然人格,只是人类史上的暂时现象。法律人格终将成为自然人格的存在形式。法律人格取代自然人格,是人格从原始平等到不平等的过程。这是人格的第一次否定。自然人格取代法律人格,是人格从不平等到自觉平等的过程。这是人格的否定之否定。经过人格的两次否定,人类最终将解决个体的资格问题,步入成年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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