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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2)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现代汉语中的“人格”一词,是多义词,在伦理学中表示尊严、价值、道德等;在心理学中表示个性;在人格主义哲学中表示“自我”、 “唯一的存在”;在法学中表示主体资格。中国古代似没有“人格”一词。近人章炳麟《诸子略语》:“孔子家居教人,多修己治人之言,不求超出人格。”这里的 “人格”,指人事之范围。现代汉语中的“人格”已无此义。日本学者认为:日本法学家在翻译西方法学时, 用汉字创造了“人格”一词,表示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现代汉语中的“人格”一词,是从日文引入的。的确,比较一下,不难发现,现代汉语中的“人格”的其他词义,实际上都是从法律上的“主体资格”这一词义所派生的,因此现代汉语中的“人格”的本义是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可以推论,现代汉语中的“人格”一词来自日文,和章炳麟《诸子略说》中的“人格”无关。

    西方法学中的“人格”概念,源自罗马法。前文指出,商品交换关系存在一个前提:交换者双方都享有支配各自的交换物的资格。这一前提比较明显,但这一前提本身还存在一个前提:交换者双方都享有取得交换物的资格。后一前提就不易发现了。这里的资格不再是权利,而是权利资格。法学上称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为主体,权利资格就是主体资格。显然,要想成为“凯撒”,必须享有主体资格。古罗马的法学家以惊人的抽象能力,发现了“主体资格”这一法学范畴,称其为“人格”。

    19世纪时,德国法学家把取得权利,即成为主体的资格,称为权利能力。在现代法学理论中,主体资格、人格、权利能力三个概念经常互相替代。但现代的权利能力是不能继承的,而罗马法的人格是可以继承的;此外,德国法学家的权利能力仅限于民事领域,而罗马法的人格包括政治人格和民事人格。

    罗马法创造了大量的法学术语,许多法学术语至今仍为各国沿用,如人格、公法、私法、住所、善意、恶意、役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等,其中最深刻、最有价值的就是人格,但后人研究得最不够的也是人格。

    在罗马法中,自然人称homo。除homo外,罗马法另有两个表示人的概念:caput和personaCaput原指人的头颅或书籍的一章。罗马早期,只有家长可在户籍册上占有一章,家属则名列其下当时只有家长享有家族权,caput就被转指权利义务主体,以区别homo,并引申为法律上的权利资格,即主体资格。Persona表示各种身份,如家长官吏、监护人等[1](P97)。

    在法学史上,权利概念的提出,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严格地说,法学之成为法学,就是从提出权利概念开始的。在提出权利概念以前,法学实际上不能算作一门“学”,只是一种“术”,即专制术然而,作为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权利和行为一样存在于法律的现象中。提出权利概念,不需要深入到法律现象的背后,难度相对较低。而权利资格是一种资格的资格,存在于法律现象的背后。提出权利资格概念的难度要高得多。从作为血肉之躯的homo,到作为身份的persona,在关于法律的认识上,没有明显的提高。但从homo到作为主体资格的caput,是人类关于法律的认识的巨大飞跃。

    Caput区分了法律上的生命人主体与生命人非主体,实际上区分了法律上的 “人”与“非人”。从表面上看,Caput为法律确认调整范围提供了根据从本质上看,Caput为法律确认社会范围提供了根据,为法律自己提供了根据。Caput的提出,触及了法律的本质,使法律有了真正的理论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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