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确是一种行为资格,但这一资格必须由法律确认。可以简单地给权利下这样的定义: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世上没有天赋的权利。把生命人的天赋的行为资格称为人权,有违权利的性质。在这一意义上,人权的概念不能成立。人权这一名称的确切表述应是:生命人个体实现人的资格的行为资格。天赋人权其实是天赋人格, 或称原始人格、自然人格,即生命人个体因意志的独立而应该享有的人的资格。人权就是人格—确切地说是完全人格。人权的名称混淆了权利和人格的关系。西方法学家们所谓的人的“原始权利”,就是指人权,实为原始人格。人权理论中混淆权利和人格是常见现象。《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就是一例。人权的标志是实现人的资格的平等行为资格,其实就是平等人格。反对人权的最方便最常见的手法,就是通过否定人权名称上的逻辑错误,否定人权的内容。应该承认,否定人权的名称是有理由的,但不能因此否定人权的内容,因为人权的本义是某种行为资格,不是某种权利。没有天赋的权利,不等于没有天赋的行为资格。譬如,原始社会没有法律,没有权利,但部落成员享有实现人的资格的平等行为资格。通常把人权定义为人应有的权利,这意味着人权是法律应该确认的权利。从前文可知,人权的本义是人应有的行为资格,在存在法律的社会,是法律应该确认的行为资格。在法律确认以前,人权只是生命人个体的天赋的行为资格,不是权利;经过法律确认,这一行为资格才成为权利。把人权定义为人应有的权利,不能反映权利和行为资格的区别。但这一定义比较通俗,与人权的本义也无实质性的出入。
前文指出,人权是生命人个体实现人的资格的行为资格。如果把人权定义为人应有的权利,这一权利就是实现人的资格的权利,也就是进入社会的权利,做人的权利,人之为人的权利—有则为人,无则非人。这里的“非人”指不享有人的资格。因此,人权就是自然人人格权。现实的人格权是各种具体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作为各具体人格权补充的一般人格权。作为自然人各具体人格权抽象的“权利”———“自然人人格权”,不是某一种具体行为资格,不是现实权利,而是自然人实现人的资格的行为资格的总和。人权就是这种“抽象权利”———本质上是权利资格。
需要指出,现代法律依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乃至剥夺公民的生命,都是公民人格即法律地位平等的结果,不是公民人格不平等的结果;因此都是公民享有人权的结果,不是公民不享有人权,或者说剥夺公民人权的结果。从法理上说,所谓剥夺生命人人格,就是使生命人和人格分离,分离的前提是生命人生命之存在;所谓剥夺生命人权利,就是使权利人和权利分离,分离的前提是权利人生命之存在。现代法律的直接根据是生命人人格平等。从这一根据出发,公民的人格是不能剥夺的,公民的人格权也是不能剥夺的。现代法律中的死刑剥夺的是生命,不是人格,也不是权利。死者不享有人格和权利是生命终止的结果,不是法律剥夺的结果。换言之, 根据现代法律,在公民的生命存在的时候,公民的人格和人格权是不能剥夺的;而当公民的生命终止以后,死者已不享有人格和权利,无须再行剥夺。剥夺人权就是剥夺人格,只有一种形式:法律规定生命人人格不平等。因为只有法律才能限制生命人的人格,只有人格受限制的生命人才不享有实现人的资格的行为资格。现代刑法有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政治权利是人身自由权中的非民事部分,大致相当于传统法律中的公法自由权。剥夺政治权利,其实是限制公民的政治领域中的自由,但不等于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根据现代法律,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不能剥夺的,只能加以不同程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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