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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在民法中的定位(4)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参考文献:

  1、王利明 杨立新 姚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参见徐国栋《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徐国栋主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169页。资料来源于//www.jcrb.com/zyw/n194/ca222286.htm

  2、王利明《人格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的民事立法》,  //www.xslx.com/htm/mzfz/fxtt/2004-08-31-17217.htm

  3、如有学者提出建立“一般人格权”,在人格权这一上位概念下建立起一般人格权制度,就能够解决人格权体系的开放性问题。

  4、这一观点见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5、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6、法律人格关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确定,在民法体系上属于民事主体范畴;事实人格作为人格权的客体,则是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内容。这一观点见姚辉:《人格》,资料来源于://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2659

  7、曹险峰 田园:《人格权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

  雷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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