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物权法论文 >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侵权责任,还是物权(16)
www.110.com 2010-07-12 11:23

  有位学者说:“不要改变那些市民们以及法学家已经习惯了的体系,这应该是个明智的规则。”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民法通则》实施近二十年来实施的效果是好的。一般地说,习惯了的,就是正确的。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多年形成的习惯,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也是如此。民法法系习惯于法典化,普通法系习惯于判例法。同一个法系的民法典也有区别,《德国民法典》不同于《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又不同于《德国民法典》。这些法典的基本体系长期不变,其中习惯是重要原因之一。从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上观察和处理法律问题的方法,早已为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官员所熟悉,可以说“权利、义务、责任”已经成为法律人的一种思维模式。《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不应按照《民法通则》的体系制定民法典,但是我们应当重视《民法通则》颁布以来经过实践检验的我们自己的立法经验。

  有学者说,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作为侵权责任形式,不合我国民法的既有理论。实际情况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民国时期的法律被废除,此后我们接受的是前苏联的法学理论,法律专业本科生的民法课参考的是前苏联的教科书,民法理论基本上采取前苏联学者的观点。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先后受司法部和国家教委委托,为法律专业本科生学习民法课程而编著的,两本具有权威性的民法教材,都没有物权编,更没有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上世纪90年代至今出版的民法教材,写物权请求权的居多,也有的不写物权请求权,这些教材大都将侵权行为或侵权责任独立设编,有的将民事责任独立设编,其中大都讲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侵权责任形式。至今,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债的范畴,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从我国的民法理论和民法教学实际看,民事责任占有突出地位,反对规定民事责任的观点并没有形成通说。由此可见,认为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作为侵权责任形式,不合我国民法的既有理论,其理由至少是不充分的。

  (四)多种侵权责任形式在民法典中如何安排

  《民法通则》规定的多种侵权责任形式在未来我国民法典中如何安排?这是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讨论热烈的问题之一。近几年公开出版了三部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对民事责任的安排方法各不相同,以下按出版时间先后为序,简要介绍其内容,这对于研究民事责任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是有重要意义的。

  建议稿一,将“侵权行为”作为与“债权总则”、“合同”并列的独立的一编。在侵权行为编中将“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为一章(第67章),第1节 “一般规定”,第2节“损害赔偿”,第3节“其他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第3节用四个条文分类规定了8种责任方式,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8种责任形式除了不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排除妨碍”而用“排除妨害”概念以外,其余7种责任形式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责任形式相同。该建议稿在专章规定侵权责任的同时,在物权编(第2编)第9章通则,专节(第3节)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其中与侵权责任内容重叠或近似的有: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的请求权、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建议稿二,在“财产关系法”一编(第2编)的第8分编(债法分则)中规定“侵权行为之债”(第3题),其中第4章为“侵权责任确定”,第1节为 “责任方式及范围”,其中第1612条的标题是“损害赔偿的含义:排除、赔偿”。第1613条的标题为“排除妨害方式及适用”,表现在条文中的用语有:损害的“停止”、妨害的“停止或排除”、物品的“修理或更换、”赔礼道歉“、”具结悔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第1614条的条题是”赔偿损失“,第1615条的标题是”恢复原状“,第1616条的标题是”预防损害“。该建议稿在”人身关系法“编(第1编),人格权(第3题)第1章一般规定,其中第306条的标题是”人格权的保护“,条文中规定的保护方法与侵权责任内容近似的有:”停止侵害行为“、公开道歉并改正”、“纠正侵害行为”、“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害”。财产关系法编,第5分编物权法的第2章,专节(第3节)规定了物上请求权,内容与侵权责任近似的有:“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