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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萨斯州1999年证据开示规则及其启示(4)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文件开示指的是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依据的书面材料的开示。尽管最高法院在草案1中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诉讼规则》仍然保留了1984年民事诉讼规则的内容,规定与诉讼标的有关的所有文件都可以开示。文件开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保险协议及其相关文件的开示问题。根据《诉讼规则》192(3)(b)的规定,保险协议以及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协议都是可开示的文件,投保人的保险申请书也属于保险协议的范畴,[15]因而是可以开示的。但是最高法院在对该条进行解释时说:这一规则不适用于保险人用以抗辩保险数额的投保人的申请。对于最高法院附加评论应结合《诉讼规则》颁布的背景予以理解。最高法院在征求意见的草案2中规定:保险申请不能作为保险协议的组成部分,因而推定不能开示。草案2的此项内容遭到了一般律师及法官的反对,却得到了辩护律师的拥护。James A McCorquodale 认为《诉讼规则》应清楚地表明与保险单有关的一切信息均应免于开示。[16]最高法院的评论实际上是对上述两种立场的调和。因此该评论的基本含义是指保险协议并不是必然开示的文件,仅意味着法院可以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决定其是否应予开示。

  4 特权(Priviledge)

  1984年民事诉讼规则166b(3)规定的特权包括四部分:(1)律师的工作成果;(2)为诉讼预测而聘请的顾问专家的观点和心理印象;(3)为预测诉讼而收集的证人陈述;(4)在诉讼预测时当事人的交流。以上内容的大部分被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是科学的,存在问题较多的是律师工作成果部分。按1984年规则的规定律师的所有工作成果均属于免于开示的范围,这在客观上有绝对化的倾向,并使对方当事人不能获得某些对其案件有重要价值的信息。同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47年黑克曼诉泰勒(Hickman v.Talor)案中已采取了一种较为灵活的态度,提出了“工作成果”的新概念,认为在对方当事人准备案件必需,且在别处无从获取实质上相等的信息时,不在受工作成果特权的保护。[17]

  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1999年《诉讼规则》第192条第(5)项对工作成果作了规定。它取代了1984年规则规定的“律师工作成果”和免予开示的“当事人的交流”,规定工作成果包含以下内容:(1)为诉讼预测或审判而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准备的材料或形成的主观印象;(2)律师为当事人预测诉讼或参预审判而准备的材料及形成的主观印象;(3)在预测诉讼或为审判准备时当事人与其代理人或代理人之间的交流。同时《诉讼规则》192(5)(c)列举了工作特权的例外:根据《诉讼规则》192.3与专家证人和法庭证人的陈述及主张内容有关的信息不属于工作成果的范畴,因而是可开示的。关于特权的其他内容保留了草案2中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对方当事人在他处无法获取实质上相同的资料而诉讼的准备又必需该材料时,当事人将不能获得工作成果特权的保护。关于工作成果的规定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有较大的区别,联邦民事诉讼规则26.6规定了工作成果的相对豁免与绝对豁免,较之德克萨斯州的规定更便于掌握和操作。

  与特权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法院在开示许可方面的地位与作用。《诉讼规则》192.4给予审理法院根据以下情况决定限制开示范围的权力,而不是义务:(1)发现存在不合理的重复;(2)从他处获取资料更方便、负担和成本更少;(3)根据案件的需要、争议的数额、当事人的资源、争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以及材料的开示对争议解决的作用等,开示的成本、负担超过开示的收益。为了防止法庭滥用该项权力,并保证开示目标的实现,最高法院对此又增加了评论:法庭只能以1999年开示规则修改所依据的宽广的政策相符合的方式实施限制,既要防止不必要的迟延和成本的扩大,又要防止法官的限制当事人通过开示获取信息的权力。

  1999年开示规则的修改还涉及其他许多方面,例如专家证人开示、开示申请等。这些内容的修改都沿着一个思路进行,即更少的成本与负担,更快的审理、更多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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