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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文化与山西票号的兴衰(4)
www.110.com 2010-07-16 14:24

  (四)票号的货币制度

  票号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货币制度。这种情况之所以产生,与当时清朝的币制有关系。在清朝法律中,对有关的货币政策做出了规定。《大清律例·户部·钱法》载:“凡钱法,设立宝源、宝泉等局,鼓铸制钱,内外俱要遵照户部议定数目,一体通性。其民间金银、米麦、布帛诸物价钱,并依时值,听从民便。”所以,清朝法律只是对于私铸钱币严格限制,但是对于钱币的流通却几乎没有规定。清朝时,实行银两与制钱平行的货币制度。白银是称量货币,制钱是计数货币。票号汇兑中,均以白银为收支工具。这样,就产生了票号的“本平”、“估色”制度。而其“本平”,则构成了山西票号存放款利差外的另一大收入。

  白银是称量货币,但是官方称量白银的天平砝码即平砝大小在全国各地甚至在同一个城市里都是多种多样的。票号为了比较测算各地平砝的大小,都制定了本号的天平砝码,即本平。然后,将各自的平砝与各城镇周行的平码作比较,弄清各地平砝比本平是大是小,大多少小多少,并以此作为收交银两的准绳,借以维护主客双方的经济利益。从这一意义上讲,票号本平起着统一城市平码的作用,是其对外开展业务、对内会计核算的首要条件。票号本平制度的建立,对其开展汇兑和存放款业务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票号本平是各自为政的,所以它仍克服不了封建度量衡不统一的情况,这样,本平也给票号带来了超经济收入——余平。余平是票号在收交银两时,通过零收整付和本平与各地平砝折算中长余出来的数额。余平有两种,零进整出余平是正常的,不是超经济利益,而本平与各地平码折算中长余出来的数额,则是超经济收入。正是由于有本平这个中介,不管如何汇兑,票商都可以得到余平。

  同时,由于中国各地使用的白银种类、成色各不相同,其折算比例也就有所不同, 票号中人必须掌握“估色”的技能。只有熟悉各地白银成色间的关系,才可以正确换算。在清代,一些商埠设立了“白银公估局”,其他地方则自行估色。票号收银时总是低估其成色,付银时又高估,于是,中间差额即成为票号获利。这一收益在汇兑及存放款业务中均存在,其利润比余平收益还要高。

  到了清朝末年,清政府实行改革,发行纸币。但是,由于清末各种金融机构包括票号都或多或少的发行钱票,度支部认识到滥发纸币的危害后,借鉴东西方各国的经验,试图集纸币发行于政府,逐渐控制纸币发行权,并且规定了分别种类、责成担保、限制数目、严定准备金、保信用、固银根等政策。

  (五)票号的无限责任制

  山西票号,无论是独资的还是数家合资的,同账局一样,实行无限责任制。这种制度也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商业所固有的。一个票号,无论其资本是几万两还是几十万两,在资不抵债,发生倒闭时,出资者要对票号的全部债务负责任。这一点正是其类似于合伙的地方。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如果票号收回的放款不足以支付商号的存款,要由出资者重新拿出现银来支付。假如出资者拿不出钱来,就要牵连到出资者的其他财产和企业,这些财产和企业就以破产的方法来处理。中国的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19世纪末,部分企业和银行才实行有限股份公司的形式。这种无限责任制一般资本不多,一家票号最初只有几万两或十数万两,以后在经营中,通过分红等途径,逐渐增加资本,到19世纪末也不过二三十万两。但已比账局平均资本大十倍以上。[6](第41~42页)

  后来,在上海、广东等沿海外国银行兴起后,中国也出现了官办和官商合办的银行。鉴于票号无限责任的局限,借鉴外国银行的经验,这些银行也实行了有限责任制。这种情况进一步削弱了票号的竞争力,加速了票号的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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