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种个别劳动争议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却缺乏相应的专门解决机制的现象,日本的专家学者及实务界人士,自上世纪90 年代开始,就对个别劳动争议的急剧增长及其解决机制的建立予以了极大的关注,纷纷提出了一些有见地的意见和主张。
较早对此进行系统研究的是劳资关系法研究会。③ 该会于1997 年提交了一份报告———《关于与我国社会经济变化相适应的劳资纠纷处理制度的应有机制》,后于1998 年10 月又提交了一份报告———《关于我国劳资纠纷的解决与劳动委员会制度应有功能的报告》。后者就个别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提出了六种方案,同时呼吁对建立什么样的个别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及其必要性应尽快展开研究和讨论。④ 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和日本工会总联合会各自的研究小组也于同年4 月和6 月发布了研究报告。就此问题,前者主张充分利用现有的司法解决机制即可;后者则提出应扩大劳动委员会的权限,授予其处理个别劳动争议的权限。
而当此时,适逢日本大力推行司法制度改革。为构建贴近民众、方便民众的司法制度,日本于1999 年7 月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该会在2001 年6 月提交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托起21 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 提出了司法制度改革的三个支柱: 构建合乎民意的司法制度(制度基础的完备) 、司法专业人员的确保(人才基础的确保) 和民众基础的确立(普通民众的司法参与) 。其中列有《对劳动关系案件综合对应的强化》一项, 就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确立了下述一些指导方针:劳动争议诉讼审理时间要缩减一半; 导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让精通于劳动关系的专业资深人士能够参与争议的解决; 导入欧洲国家“参审制”的可行性研究; 对完善现有劳动争议诉讼制度展开研究。
二、《个别劳动争议解决促进法》的制定
面对各界人士和团体的积极探讨,日本厚生劳动省草拟了《个别劳动争议解决促进法草案》报送内阁并由内阁提呈国会审议。该法获国会通过后于2001 年7 月11 日全文公布,并规定自2001 年10月1 日起施行。
《个别劳动争议解决促进法》共有22 条,另有附则6 条。该法就都道府县劳动局解决个别劳动争议规定了三种行政解决方式,争议当事人根据各自情况,自主选择适用之: ⑤
第一、劳动局提供咨询信息服务。劳资方的一些疑问、不满等,很多是对法律缺乏了解造成的,如有人为其提供相关的咨询或信息,就可能防止其进一步激化,或促进争议的自主解决。为此,应劳资方的询问,劳动局须提供咨询服务或相关法律信息及资料;如发现属于其他相关机构权限范围的,应转交相关机构进行处理。各劳动局为此在相关机构或人流密集地点如劳动局内、车站附近等,设置了综合劳动咨询站(全国共有300 个左右) ,配备熟悉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实务的专业人员,直接为劳资方提供咨询、信息服务等其他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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