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
日本劳动审判法目前尚未施行,其实效如何还有待继续观察。但是,前述两部法律与此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民法调解法等法律一起,构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相互补充的个别劳动争议解决制度体系。即在最终的法律解决途径———诉讼机制之外,还建立了多种多样的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ADR 机制) ,其中包含有企业内的争议处理机制、劳动局和劳动委员会的行政解决机制、法院的调解机制和劳动审判机制、民间机构的仲裁机制④等。当事人根据劳动争议具体情况,基于自身的意愿,可从前述各种机制中选择自认为合适的一种作为争议解决的途径。既可以在ADR 机制中选择一种,也可以直接选择诉讼机制;如果选择ADR 机制但未能解决的或对ADR 机制的解决结果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诉讼机制来解决争议。这种模式使得劳动争议的解决得以“分流”,而不会过分集中于某一个争议解决机制。
在日本,通常只有争议较大的或复杂的劳动争议才会提请法院以诉讼解决。如前所述,日本地方裁判所受理的案件近年来一般都在每年2500 件左右,这与我国及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其数量几乎是微不足道。争议不大的或一般的劳动争议,大多基于自行协商通过行政机制来解决。在行政解决机制中,也有繁简不同的多种方式,如劳动者个人的不满或意见可以向劳动局咨询予以解决;争议小、案件简单、数额不大的案件可以申请劳动局给予建议或指导予以解决;一般的或稍复杂的争议则向劳动局或劳动委员会申请斡旋。我们可以看到,在日本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最为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就是行政解决方式。究其原因,其关键就在于行政解决机制的效、灵活和快捷;同时,行政机构提供行政服务都是免费的,对于当事人来说解决争议的成本最为低廉,而这正是仲裁机构和法院所缺乏的。
面临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的迅猛增长及其压力, ①我国学者和劳动界人士对现行的制定于九十年代初期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纷纷提出了质疑,对我国应建立什么样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展开了积极的研究和争论。在我国,不管是个别劳动争议还是集体劳动争议,都不加区分统一适用一样的争议解决机制。并且争议解决机制比较单一,主要依靠法院和仲裁机构,致使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集中到仲裁机构和法院。再加上“先裁后审”的模式引起的审期过长、费用成本过大等因素,致使劳动争议难以得到有效及时地处理。此外,法院审理劳动争议不论案件标的多小、案情多简单,都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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