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发展: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
从整体上来说,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从属于全社会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但由于残疾人是一个极为特殊的弱势群体,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存在独特的内容。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不可能实行发达国家的高福利政策,而是要从中国国情出发,探索适合中国实际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从立法角度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是最好的保证。我国从整体上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保障水平较低。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专门的法律法规,在《宪法》、《选举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也都有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条款,但其内容总的来说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同时,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重要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落脚点,因此,只有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才能真正实现。
就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整体而言,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应该纳入全社会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中,但同时应当着手建立切合残疾人需求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制度。由于残疾人群体的特殊性,其就业保障应该作为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单独列出。通过各项专门制度的建设,尽快建立起我国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社会保险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尤其应该加强对残疾人社会保险事业的倾斜,使残疾人受到工伤、医疗、失业、养老保险等制度的全方位保障,以保证其具有良好的社会参与的物质基础。
由于我国农村残疾人数量最多,而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险尚未形成体系,所以今后在农村地区加大对残疾人医疗与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应该作为重点。对残疾人来说,社会救助作为对其失去劳动能力给与财物救助的一项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有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避免陷入贫困的作用。在残疾人面临就业困难的情况下,建立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有效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避免其陷入贫困境地。由于我国目前只在城镇建立起了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地区还只是在少部分发达地区实行,而农村地区却集中了我国残疾人口的多数。农村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整体偏低,急需救助。根据目前状况,应该首先考虑在农村地区建立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与现行的农村五保制度相衔接,尤其是对分散居住或者没有得到集中供养的残疾人,实行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应该由政府财政统一负责。
- 上一篇:中国社会保障法制的发展战略
- 下一篇:浅论住宅权利社会保障立法的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