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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发展与我国社会保障
www.110.com 2010-08-11 16:12

  一、科学的发展观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理念

  一种先进制度的建立,除了有高度发展的经济基础之外,还必须有先进理念的指导。在西方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过程中,除了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决定因素外,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先进理论及其思想,都对其产生过巨大的作用。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安排会对社会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一些既是经济学家又是思想家的学者们,往往要通过对社会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研究,来为社会保障的理论与实践提供一些方法论的指导。例如“西方经济学中的收入分配理论、边际效用理论、就业理论、贫困理论、制度学说和私有化理论,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学说、后备基金与六个扣除学说,等等,” 都为现代社会保障立法及其制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透过现代社会保障立法及其制度 100多年发展的轨迹,我们可以看到:大家们的学说和思想,对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及其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影响是如此的前所未有。从19世纪的放任主义到贸易保护主义;从20世纪上半叶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到20世纪末新自由主义的出现;从20世纪50—70年代产生的中间道路的理论,到20世纪90年代尤其是90年代末期,西方各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第三条道路”(即淡化左右,取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之长)的实践,直至英国首相布莱尔《第三条道路》一书的出版在欧美国家所引起的轰动,无不充分地证明了先进理论及其思想与社会保障法的血与肉的关系。同样,世界经济学学说及其思想的发展和回归,也无不表现出与其社会保障立法的产生、发展和改革的相一致。所以,当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与否成为一个国家全面发展的标尺的时候,先进理念的指导和指引就显得是如此的必不可少。

  我国理论界针对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及其体系的建设,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出现了不少的先进理论与先进思想。我们认为,就我国国情而言,若站在执政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但是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而且也应该成为社会保障立法的指导思想。因为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也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的利益”。社会保障法作为一种先进法律文化,也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的利益的要求,才可能在实践中发挥让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享受到社会发展的物质文明成果、政治文明成果和精神文明成果的作用。在社会改革的过程中,最不能容忍的是对社会公民权利的漠视、忽视直至权利的被剥夺。 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终于成为了《宪法》第33条第三款。因此,我们不但应该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也应该树立科学的立法观,从而尽快制定出以人权为中心的,以“以民为本”的社会保障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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