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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会保障行政中的听证制度(3)
www.110.com 2010-08-11 16:43

  尽管,由于联邦制的国家制度使得美国社会保障的听证制度在联邦与州层面呈现出不同的特色,但我们仍可从中概括出社会保障听证的大致状况。

  1. 听证的适用范围

  戈德博格诉凯利案中的听证适用主要针对福利津贴的终止,其他情形是否也需要适用正当程序的规定,需要举行公平听证呢?这一问题在法院的实践中仍旧引起了广泛争论。一些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听证同样适用于缩减福利津贴的决定。例如,在丹尼尔诉高乐迪(Daniel v. Goliday)[10]案中,联邦地区法院就认为,“缩减”与“终止”的性质一样,如果未给予公平听证,同样侵犯了正当程序的规定。实际上,很难精确判断“终止”与“缩减”之间的差异是如何影响领受者权益的。“无论整体抑或部分的剥夺,都将使领受者缺乏足够的维持最低生存水平的手段。”在麦瑞维尔诉波森(Merriweather v. Burson)[11]案中,法院也主张,基于正当程序的要求,事前听证同样适用于福利津贴的缩减。因为缩减与终止具有相同的性质,州必须规定缩减行为之前的听证。

  当然,也有法院对缩减福利津贴适用听证的态度更为审慎。例如,当丹尼尔诉高乐迪案被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时,最高法院即要求低等法院提供更为详实的证据,以证明上诉人的境遇处于凯利案的范围之内。最高法院的这种态度使得实际中公平听证是否适用于缩减情形,更需要法院对这种“缩减”行为的本质加以分析,即其实质上是否构成了对领受者权益的影响。[12]即使在麦瑞维尔案中,法院仍旧对个别的缩减与针对大范围公民的缩减行为加以了区分。法院认为,大范围的缩减行为,如果也举行听证的话,无疑是一种资金的浪费。因此,如果州对所有领受者的福利加以了统一缩减,便将不再适用听证程序。从上述状况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听证是否适用于缩减或其他情形,实际上仍需法院对实际问题的考量。实际上,法院一般需要审查个人收入、所处环境以及其它相关问题,以此确定是否应适用听证程序。一般情况下,如果这种缩减可能使领受者的生活陷入困境,则需要适用听证。

  2. 听证的适用时间:事前听证与事后听证[13]

  正如法院在戈德博格诉凯利案中的判决所言:“终止前的听证仅仅具有这样一种功能,即对福利部门终止决定的有效性作出初步判断,以保障领受者被错误的剥夺相关权益。”尽管,事前听证需要耗费一定的成本,而减少这些成本的主要承担者不在于州自身,而更需要专家技能的运用。但是,对于福利领受者而言,一旦他们受到错误的剥夺,则可能会陷入即刻的生活危险或者无法继续生存的境遇之中。因此,相对于政府所付出的成本而言,维护个人的基本生存权益似乎更为重要。这也使得在涉及社会保障的诸多案件中,往往要求举行事前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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