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听证的举行
正当程序一般要求公正的听证官员来主持听证程序的进行。联邦公共援助手册中也规定“听证需要由州行政部门中公正的官员主持。”同时,《手册》也确立了听证主持人的独立地位。如果听证涉及到医疗鉴定等需要专业知识认定的情形时,相关的医师以及鉴定机构人员等不能参与初步听证决定的做出过程。听证举行时,听证主持人将允许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官员陈述案件,并允许领受者对相关的权利进行辩护。领受者应当有充分的机会查阅案卷以及听证记录;提交证据并要求证人提供证言;围绕证据进行辩论与证明,包涵交叉盘问制与对抗制的适用。
这其中,由于穷人的资金问题,使得律师在社会保障案件中的地位及其相关费用的支付成为了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政策的设计是为了使州福利行政部门更好的援助处于生存危机中的公民。一旦引入律师,则可能会将某种对抗性的特色带入福利政策的制定中,这可能改变了原有的制度设计目的。[17]而穷人往往由于缺乏资金也无法聘请律师,各州也不愿为此付出更多的财政支出。到1968年,州层面的律师服务制度的建立之后,实践中,穷人获得律师援助的机会才开始增加。同时,由于社会保障案件也可能以非正式听证的形式做出,此时也并不一定要求当事人有代理人。这些都要求听证主持人应公正的履行职责,以满足缺乏代理人的申请者需要。当然,从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来看,在听证过程中,福利领受者大体上仍享有获得律师援助的权利。这在《手册》中也有所规定,即“领受者的权利包涵……寻求律师代表……”
此外,听证笔录的制作对于正式听证决定的做出具有关键意义。因为,听证过程中的每个程序步骤,包括确定相关的证据以及获取必要资料,其宗旨都在于形成一个清晰、明确和公正的记录。
3.听证决定的作出
正式听证决定的作出仅仅能够依据听证笔录作出,听证主持人只能对事实问题作出判断,而不能改变法律问题。例如,如果福利领受者并未接受足够的福利津贴援助,如果基于现行相关法令的规定,其所接受的数额并无不符合,听证主持人将不能直接给予福利领受者更多的福利津贴。福利领受者必须符合各州的资格认定要求,听证过程中仅能决定法律是否得以正确适用。同时,听证笔录应当保留副本,副本应当被公开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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