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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5)
www.110.com 2010-08-11 16:43

  2. 根据《农村社会保障法》的要求制定相关条例。国务院应根据《农村社会保障法》的要求,制定《农村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条例》,《农村优待抚恤工作条例》等条例,同时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内容,使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内容的法律规定具体化,以增加其可操作性。

  3. 根据各地农村实际情况,抓紧地方立法。由于中国农村地域广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等方面存在不平衡性,因此各地在农村社会保障基本法未出台前,用地方法来规范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极为重要。即使基本法出台后,各地区也可根据基本法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适合当地情况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度。例如,上海市早在1996年就已出台《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广西1997年出台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管理办法》,是全国第一个省级政府颁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办法;广东也于1999年3月1日颁布实施《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江苏省张家港市的《张家港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对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个人帐户的建立以及养老条件和养老金计发办法作了详细规定;北京市通州区政府也出台了《通州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为失地农民彻底解决了后顾之忧。

  (三)必须解决社会保障立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配套和衔接问题

  解决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问题,不仅需要制定相关领域的专门法,还要解决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问题。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物权法的配套。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发展和保障的重要资源,而这种依赖的基础是十分不稳定的,一旦失去土地,农民的生计、生活必然成了大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在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方面仍然存在大量问题,主要有随意调整土地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效力方面的问题、土地征收方面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均未将农村土地承包权明确为物权,从而使该权利不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正在制定的物权法应当对此明确规定,物权法应当成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基本法。

  2. 劳动法的配套。建议在《劳动法》中新增一条劳动合同的必载条款,即企业必须及时、足额地为员工缴纳该员工在岗期间企业应付的养老保险金。这一条款的增加,不但使企业缴纳职工养老金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更形成了职工对企业的制约机制,在法律上真正明确了“谁用工、谁养老”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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