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社会保障法论文 >
“社会保障入宪”与社会保障法制化(2)
www.110.com 2010-08-13 16:13

  (二)社会保障法制化要求建立人权保障立法体系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下岗职工不断增多,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失地、农村社会保障、社会老龄化等突出的问题,给市场竞争带来风险日益增大。只有通过社会保障法制化,国家才能对那些基本人权需要保障的人进行救助和保护。

  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应由基本法、单行法、配套法三层次构成。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单行法和作为配套法的一系列条例和实施细则,从而形成以基本法为主干,以单行法、配套法为具体体现的完整、统一的多层次社会保障法体系。社会保障单行法具体包括:

  1.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制化的基础,社会保险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伤残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的统称。社会保险法就是通过分别制定上述保险法律,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法,使公民和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等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为他们提供可靠的生活来源,保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

  2.社会救济法。社会救济法是由国家和社会对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因贫困、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无依无靠、生活陷于困境,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物资帮助,确保其维持最低水平的生活需求,以提高和增强他们社会生存力和适应力的各种社会救助制度。

  3.社会福利法。这是为了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生活,改善和提高人们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由国家、社会和团体共同举办的、向全体公民提供各种福利性物质帮助和设施以及社会服务的法律。

  4.优抚安置法。优抚安置法是由国家和社会对烈属、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等特定优抚对象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为他们提供多种形式的物质帮助和服务,以确保他们的生活达到一定水平,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的法律。

  5.农村社会保障法。适合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法,如农民的医疗保险等。

  二、“社会保障入宪”明确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一)社会保障法制化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求立法应有节奏

  我国地域发展不平衡,存在地区差别、城乡差别等,立法时均应予以考虑。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可提供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数量决定着社会保障的水平,而社会保障基金的数量多少又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的情况下,社会保障水平决不能脱离经济实际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基金的提取数量应该与社会生产总值保持恰当、合理的比例。否则,会因国家经济承受能力有限而难以充分实现社会保障的既定目标而产生消极作用。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应尽快拟定一些目前迫切需要的法律,例如养老保险法,实践中养老保险改革试验有很长时间,立法的条件相当充分了,可以先制定。当前失业问题更加严峻,在这个形势下,除了发展经济、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外,就是要尽快制定失业保险法,健全失业保险制度,解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在社会保障单行法逐渐成熟后,再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总之,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应有节奏的进行,否则,即使有关社会保障所有方面都有详尽立法,但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适应,也达不到社会保障法制化的目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