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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入宪”与社会保障法制化(3)
www.110.com 2010-08-13 16:13

  (二)社会保障法制化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求社会保障法因主体而立

  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立法应区别对待。目前,虽然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取得巨大进步,但与城市仍存在着显著差距,同时,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还处于十分落后的状态,如果盲目追求城市和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同步,是难于实现的。我国农民占全国人口数量的绝大多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广大农村建立社会保障法制日益迫切。从实际出发,重视和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针对农村的实际状况和特点,可先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为了长久之计,还应大力加强和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步伐,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法律之间的差距,待客观条件成熟时,进而实现城乡社会保障法一体化,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

  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法制化历史已逾百年,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以“社会保障入宪”为标志,还只能称仅仅是个起点,因此,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应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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