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在上述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大量借鉴经济学研究成果,从法学角度将社会保障与财政联系起来思考,探讨财政支持社会保障的制度,并对社会保障财政制度作出若干制度设计。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必要性
(一)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实践表明,建立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给社会保障以稳定的财政支持,已是通行的国际惯例。
几乎所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都重视财政对社会保障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1)在许多国家的财政总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占有相当的比重。(参见图1—1)(2)各国大都将社会保障资金作为财政管理的客体,有的将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纳入政府经常预算;有的将社会保障收支纳入政府专项预算,即通过财政预算管理手段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正确使用方向。这种情况以新加坡和日本比较典型。新加坡实行由雇主和职工缴纳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制度,所筹资金统一由财政部下设的中央公积金局管理。日本政府设立了厚生年金和国民年金(包括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国库转移及基金投资收入)特别会计,两项年金的年收支余额要统一纳入财政投融资计划投入重点建设,使之得到保值和增值。(3)财政还特别注重加强对社会保障结余资金的管理,规定结余资金一般只能购买政府公债,以保证结余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如美国将社会保障资金转入财政信托基金账户,90%以上购买国债由政府用于公共投资;日本将社会保障结余资金转作大藏省的资金运用作为政府投融资的重要来源;新加坡1990年公积金余额达390亿新元,其中320亿新元购买了政府公债,用于经济建设,还有一部分与解决人民住房需要结合起来使用。(4)运用各种财政政策去左右社会保障资金缴与用的规模和结构。如新加坡规定,任何一项社会福利政策或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定,必须征求包括财政部在内的政府综合经济部门的意见,涉及财政收支政策的,由财政部决定;捷克规定养老金组织的成员必须得到财政部和劳动社会事务部的共同批准;还有不少国家对雇主缴纳的职业年金及年金投资收入免征收入所得税及资本收益税,激励补充性社会保障的发展。
即使是补充性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也负有参与管理、指导和监督的重大责任。英国有一个由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督包括养老基金投资在内的金融市场的常设领导机构,即证券投资董事会,其主席是由财政大臣兼任,其下辖的个人投资、投资管理监督及证券期货三个委员会的主席均由财政大臣任命。
(二)社会保障是一种具有一定公共品属性或者说外部性很强的产品,其主要提供者不可能是私人而只宜是政府,就必然要求以财政作为政府提供社会保障的后盾。
- 上一篇:社会保障法的立法体系和基本内容
- 下一篇:社会保障法产生和演变的社会历史背景分析
相关文章
- ·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与借鉴
-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
- ·我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
- ·二元经济结构下的中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透视
-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反思
-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思考
- ·解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严峻形势
- ·社会保障制度能否全球化
- ·关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思考
- ·从“农民工退保”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 ·当前世界普遍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我国的改革方向
- ·浅谈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 ·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下农民工的尴尬
- ·论产业升级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 ·试论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对策研究
- ·论社会保障预算法律制度的创新
- ·论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 ·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
- ·中国社会保障预算研究的演进脉络
- ·妇女权益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