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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研究(7)
www.110.com 2010-08-13 16:13

  4、最后责任,也称“兜底责任”。财政是社会保障的“保障”。社会保障主要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一旦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财政扮演着“最后风险承当者”的角色。各国财政几乎都要对社会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有的是弥补保险基金赤字,有的是承担保险费开支。瑞典《国家保险法》(1962年)就规定,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于雇主缴纳的保险费,基金不足时由国家财政补贴。在我国尚未建立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制度的条件下,为弥补各地养老金的拖欠,1998年中央财政拨款60多亿元,对养老保险收不抵支进行了应急补助。

  5、转移支付责任。财政支出按其性质划分为购买支出和转移支出两大类,转移支出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支出、补贴支出、捐赠支出与债务利息支出等,其中社会保障支出已超过其他一切项目而位居榜首,如美国和英国的社会保障支出都占财政支出的40%左右。[15]正因为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属于财政转移支付责任,社会保障财政应当坚持公平原则,一方面以税或费形式强制性地从社会成员尤其是富裕阶层集中收入,另一方面以保险待遇、福利待遇等支出形式向社会成员尤其是贫穷阶层转移支出,从而形成大规模的财富由富向穷的社会性流动。

  6、法定责任。社会保障是政府为了弥补市场缺陷而设置的,倘若政府无力承担,任社会各方面自愿承办,自找门路,各行其事,甚至有利则多办,无利则少办或不办,那么就不是在弥补市场缺陷,而是在进一步扩大市场缺陷,进一步引起社会不公。因此,应当将社会保障财政责任法定化,财政必须依法定标准、以法定方式为社会保障承担资金支持责任,各级政府都不得减免和推卸这种责任。我国改革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统收统支的作法,但这决非意味着国家对社会保障不再承担财政责任,更不能笼统地解释为国家可以减轻或免除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有学者主张要减轻国家责任,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据原劳动部统计,1993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比率为92%,1994年只有84%,个别地区还不到80%,并有继续下降的趋势,其原因主要是征收法律依据不足,法定责任不明确所致。在这种背景下,如果不从法律上强调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很可能只会乱上加乱,而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二)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内容

  财政对社会保障所承担的责任具有多项内容,对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责任内容也不尽相同。归纳言之,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内容大致分为财源责任和管理责任两大类。

  1、财源责任

  财源责任,即财政作为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所承担的责任。其中包括:(1)筹集资金的责任。财政应当以征收社会保障税和费、发行社会保障债券和彩票、变现国有资产等方式,为社会保障筹措所需资金。(2)分配资金的责任。财政应当以财政支出预算的形式在各种财政类型之间、社会保障各项目之间、中央和各级地方之间合理分配社会保障资金。(3)提供资金的责任。财政应当遵循社会保障预算的安排,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以拨款、补贴等方式,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服务机构供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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