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是社会保障活动的财力总后台和根本支柱。财政提供社会保障基金一般有三种形式:[16](1)社会保障法直接规定国家负担的份额;(2)以让税的形式负担,即对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税前列支,对被保险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税前扣除;(3)社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给予支持,即国家扮演最后出场的角色。后两种形式在我国被普遍采用。[17]如《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中规定,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中规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收入中提取,施工企业在工程造价中列支,其他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营业外列支;《海南省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中规定,企业分担的医疗保险费,可在税前列支;《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中规定,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税前列支;在职人员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养老保险基金不敷支付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有学者指出,我国社会保障财政支持的主要问题是缺乏力度、规范化、透明度和公平性不够。政府对社会保险的财政支持,需要在量上加大力度;克服人为因素,将财政支持的原则和比例纳入法律条文,与民知晓,受民监督;对人为原因造成基金短缺的地区,应以借贷方式助其渡过难关,而不是补贴亏空。[18]
2、管理责任
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支付的方式、范围和标准直接影响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影响财政分配关系,财政有责任管理社会保障资金运行的全过程,以保证基金既能及时筹集起来和支付出去,又与财政、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其主要内容有:(1)参与制定社会保障政策,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分配提供标准;(2)编制和执行社会保障预算,平衡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3)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管,确保其及时足额上缴;(4)将各种来源的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纳入财政管理的范围,并按社会保障项目的不同,分设财政专户储存,确保专款专用;(5)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进行跟踪监管,确保其安全和保值增值;(6)规范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及其监管,研究和制定与社会保障相关的财务制度,从较高的层次规范和监督社会保障财务收支活动。
我们注意到,有少数国家如智利等国,将养老保险基金等个别项目与事务交由私人机构管理,但实质上还是由政府监督其运行,并由财政承担最终责任,而私人机构承担的只是一定的养老保险实施或运行之责,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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