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体制和改革安排失误所造成的社会保障历史欠帐,导致了社会保障基金收不抵支,形成巨额赤字,仅养老保险赤字估计高达3万亿元。[13]造成如此巨大的缺口,其原因无论是在旧体制还是在改革安排失误,政府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种情势下,政府唯有构建公共财政框架,运用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存量转作社会保障资金等财政手段,才可能还清历史欠账,消除社会保障赤字。
(五)建立体现国家信用的社会保障财政制度,可使国民对社会保障建立稳定的心理预期
在我国这样一个政府威权深厚的国家,任何事情一旦由国家信用支撑,老百姓就可建立稳定的心理预期。这在我国银行运营上表现得淋漓尽致。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充分利用这笔无形资产(或社会资本)十分必要。由财政支持社会保障,就会给老百姓输送一个国家信用的信号,可以给受保障人带来很强的心理安慰。尽管它实质上只是将原来国家出资部分的出资方式变暗补为明贴,而并非改变社会保障基金中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出资比例,使国家出资部分明朗化,但企业、个人却可以清楚地感受到国家对其实行的社会保障,从而对社会保障建立稳定的心理预期。
当然,现实中稳定的心理预期,并不表明制度设计可以草率,因为由财政支持社会保障也可能产生“免费午餐”的负面效应,形成道德风险。阿罗在研究健康护理的福利经济学时就指出:“在多数情况下,人们不愿意为自已的健康交保险费,保险费经常是部分或全部由雇主支付,或由政府下设的某个社会保障计划缴纳,若保费由雇主缴纳且承担了健康护理的全部费用,那么健康服务对保险人来说就成了一种免费物品,以致造成对这种物品的过度消费。”[14]这实际上就是说明由财政支持的社会保障最容易产生问题的表现形式是道德风险。1978年我国颁布《职工退休办法》后所引起的一大部分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退休,以及1998年1—8月全国行业和地方共有71·3万人违规提前退休,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机制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以及由此诱发的道德风险的发生。事实上,1996年后对离退休金实施了调整机制,但一些在岗职工因企业不景气或下岗等原因而没有增加工资,形成了“在岗不如退休”的局面,这种状态下很难防范道德风险效应。可见,在对我国社会保障财政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道德风险。
二、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界定
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即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责任,是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与财政职能的有机结合,是政府对社会保障承担责任的财力基础和基本形式。从性质、内容和配置等角度界定社会保障财政责任,是设计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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