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社会救助 > 农村社会救助 >
对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调查与思考(4)
www.110.com 2010-08-12 14:22

  4、增加投入,完善救助资金筹集体系。一是建议中央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当前不少县级财政是吃饭财政,要求县级财政配套农村社会救助资金在部分地方已成一纸空文。建议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部实行转移支付。如果条件不成熟,建议中央财政在安排资金时对贫困地区进行重点扶持;二是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地方政府应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预算配套资金,切实尽到执政为民的责任。三是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要加强对发展社会慈善事业的宣传,强化公民的慈善意识和企业的社会责任,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以企业或个人名义设立民办社会救助慈善基金。对企业和个人用于捐助各类公益事业和农村社会救助的资金给予税收政策优惠,鼓励企业和个人向社会救助机构、慈善基金捐款捐物。对于企业和个人捐助设立的农村社会救助基金,由基金管理机构自行管理、自主投资,基金的增值部分,只要向政府和社会公告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就可以免相应的税收。对自愿成立农村社会救助基金的发起人、捐助的有功人士,政府要予以表彰,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程序,政府也可以注入一定的资金,建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并参与农村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以确保农村社会救助资金规范运作,服务社会、稳定社会。

  5、认真落实与农村低保相关的各项配套政策。农村低保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中基础性的制度,与农村其它专项救助制度相比,在救助对象和保障功能方面有明显的区别,既不能相互替代,又需要衔接配套。要以农村低保制度为基础,把各项救助制度有机结合,形成针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救助体系,构建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各级政府在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过程中,应积极探索构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农村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对低保对象在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

  6、政策扶持,完善救助工作造血体系。要从根本上改变以前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救助模式,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农村困难对象在生产和经营中的优惠扶持政策,从文化教育、劳动技能、生产发展、经营服务等方面给予切实可行的帮助和扶持,从而不断提高他们自身的造血功能,使他们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从根本上帮助他们脱贫致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