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章小桦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3)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章小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子 平
代理审判员 张 雪 洁
代理审判员 余 珂 珂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建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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