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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豫法民终字第025号民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河南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2年01月03日
[裁判字号]:(2002)豫法民终字第025号
[案例来源]:河南法院网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高路鑫公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曹运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咏歌,本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徐振海,本单位法律顾问。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高路鑫公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曹运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咏歌,本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徐振海,本单位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卫生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陈天源,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道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高路鑫公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河南高路鑫公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不服(2001)郑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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