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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豫法民终字第334号民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河南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1年12月19日
[裁判字号]:(1999)豫法民终字第334号
[案例来源]:河南法院网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华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群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长明,安阳华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杨文生,安阳师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华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群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长明,安阳华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杨文生,安阳师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高森,男,生于1949年8月17日,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铁西区梁邵村。


    原审第三人安阳市铁西区梁邵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肖保风,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金堂,村委会委员。


    上诉人安阳华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高森,原审第三人安阳市铁西区梁邵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征用鱼池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安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电力公司委托代理人牛长明、杨文生、被上诉人梁高森、原审第三人村委会委托代理人梁金堂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查明,1992年7月,梁高森以村委会的名义,经安阳市铁西区乡镇企业局、铁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办公室批准,在本村占地2.9亩开办鱼池,批准占地期限自1992年8月至1994年7月30日。梁高森于同年10月2日与村委会签订了占地租赁合同,并个人投资建设了鱼池、房屋等设施,并陆续投入使用,但鱼池的经营及基建投资情况因梁帐目不全无法确定。1993年,安阳电厂进行扩建,于同年8月14日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对包括梁高森在内的村委会的土地进行征用,共征用耕地108.35亩,每亩补偿30000元,计325.05万元,附着物补偿费1886441.28元,两项共计5136941.28元,该附着物补偿费中含有梁高森鱼池基建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共计65285.58元,其中鱼池的土建补偿额为39837.58元,其余为平房、简易棚、围墙、厕所、树木等附着物补偿。1995年5月17日,梁高森从村委会领取了该款,并向村委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核算鱼池土建补偿费。1995年9月26日,梁高森、村委会,安阳电厂扩建处,铁西区政府电厂扩建指挥部、市政府电厂扩建指挥部五方就梁高森个体鱼场的补偿召开会议,达成会议纪要;鱼池内所有鱼由扩建处区别不同种类,按市场价全部收购;新进的鱼按进价另加运费;鱼池内所有基建工程,待鱼池抽干清理后,由双方实际丈量为准,根据丈量结果,按照豫政(1989)113号文和安政(1993)71号文件规定,无明文规定的比照相近附着物补偿,确定补偿数额;土建工程丈量完毕后,梁高森将鱼池区域内所有个人财产清理干净,之后,电厂扩建处付清上述各项补偿费,并组织人员平整鱼池等五项内容。同年10月11日,征用单位对梁高森鱼池内所有的鱼进行秤重;10月26日,签约五方对梁高森鱼池的土建部分工作量进行了现场丈量。10月30日,电厂扩建处支付梁高森鱼补偿费48356.20元。梁高森对鱼池区域内所有个人财产进行了清理,征用单位亦组织人员对鱼池进行了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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