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下列案件不能适用简便审模式:
①考虑到终生剥夺人身自由的无期徒刑案件和执行后不可逆转的死刑案件会对人权产生重大影响,需要最严格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案件不应适用简便审模式;
②被告人、辩护人可能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行为不构成犯罪、作无罪辩护的案件,需要法庭重新认真审视有罪或无罪的各种情节,确保法律适用的事实基础完整、准确,故此类案件不应适用简便审模式;
③对于存在明确分工或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团伙共同犯罪案件,因需要法庭认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相互间的证明关系,所以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不能适用简便审模式;
④为保证被告人在程序选择上有充分的意志自由,所以对于极可能存在认知缺陷(如受审能力受限)的限定责任能力人犯罪的案件,不宜适用简便审模式。
此外简易程序案件被当然排除在普通程序简便审模式之外。
四、普通程序简便审的启动
普通程序简便审的启动,检察机关和部分学者认为应当由检察院提出,或被告人请求,经控辩双方同意。如由法院提出,则其公正性受影响。从我们实践看,由法院提出并实施的更多一些,这可能与普通程序简便审并非一个独立的程序有关,同时对承办检察官缺少一种制度的约束,而且就其本质的内容是简化庭审方式,而在此方面法院的压力和主导性更强一点。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对此项审理方式具有建议权是正当的,但决定权在法院,理由有二:一是由于在现行刑诉法规定了侦查、起诉、审判的分阶段诉讼体制,检察机关无权提前启动审判程序,因而检察机关启动普通程序简便审的意义不大;二是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的认可程度是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的基本条件之一,而由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前征求被告人对起诉指控事实的意见,显然于法无据。
在近二年的实践中,普通程序简便审基本上是由法院提出适用意见,检察院予以配合。但出于尝试的需要,检察院开始更多地主动在移送起诉时提出适用简便审模式审理,由我院负责审查案件的程序法官征求被告人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告知被告人。比较而言,这种做法体现的好处是:模式选择的透明度比较高,强化了案件审查阶段的控辩对抗作用,有助于提高公诉人参与简便审审理的积极性。
五、普通程序简便审模式所简化内容及两种具体模式
(一)简便审的主要内容
被告人如对指控事实基本没有异议,则审判长在操控庭审过程中可从如下几方面简化庭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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