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以总括讲解式的举证方法代替过去说明证据来源、展示证据形式、宣读证据内容的呆板的举证程式,即在展示证据的同时对证据证明的内容进行简约的讲解,详略程度由公诉人视证据与指控的关联程度而定。对于每项证据,被告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如有异议或有疑问,均可直接提出;反之,举证、质证将不间断地进行完毕。
――举证、质证完毕后,审判长应询问被告人有无补充陈述的请求,是否希望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情节。
――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均应务求简短。如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或适用法律有异议,应允许各方充分发表意见。
(4)合议及宣判
除犯罪数额需要个别核算、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与指控事实有较大差距或适用法律有较大分歧的情况外,均要求合议庭当庭宣判。定期宣判的,一般在时间上不应超过一周。
2、即时简化模式。
我院尝试的第二种模式与流程简化模式的区别是:为不增加庭前工作的负担,由审判长在开庭审理时,根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有无异议的情况,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即时决定是否采用简化庭审程序的模式。审判长决定采用这种模式审理前,应确保被告人理解不对指控提出异议可能导致承担的刑事责任,以保障被告人的选择权。
该种模式在庭审中的具体操作与前述内容一致,不再赘述。
(三)两种简便审模式的优劣比较
流程简化模式将简便审的启动和实施分成两个阶段,由程序法官和审判长分别操控,其优点是可以充分发挥审判流程化管理的效能,符合立审分立的原则,使普通程序案件进一步繁简分流,同时为将来可能实施的普遍指定辩护人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庭前证据展示等司法改革提供操作上的空间;缺点是程序上相对较为复杂,延长了庭前准备工作时间。
即时简化模式将简便审的启动和实施集合在庭审阶段,其优点是操作相对简便易行,充分发挥了审判长指挥庭审的作用,尤其对于有多个指控事实的案件(程序法官通常不敢对此类案件决定适用简便审模式),审判长可以自主决定在被告人有异议的事实审理上花费更多的时间,而对无争议的事实快速审理,尽可能缩短庭审时间;缺点是没有在庭审前给被告人充分思考的时间,对其程序选择权的保护相对较弱。
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与对策
我院的审判人员在经过长期尝试后认为,在简化普通程序的模式设计上,有如下几方面问题需要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实践中加以突破、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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