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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普通程序简便审模式初探(6)
www.110.com 2010-07-28 16:19

  1、被告人对无争议的指控犯罪事实不再作具体陈述;

  2、非经特别许可,公诉人、辩护人不再就具体犯罪事实发问;

  3、以总括讲解式的举证替代详述证据形式要件并全文宣读的做法;

  4、如无争议,举证过程将不间断进行,替代过去"一事一证一质";

  5、法庭辩论务求简短,主要围绕量刑进行;

  6、明确宣判时限,原则上要求当庭宣判。

  针对多起指控事实的案件,如被告人仅对部分指控有异议、部分指控无异议,则对无争议部分简化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多种模式的优势。

  (二)两种具体模式

  根据启动简便审模式的时间点不同,我院在现行刑诉法规定的框架下,先后就两种可行的程序模式进行了尝试,即流程简化模式和即时简化模式。分述如下:

  1、流程简化模式

  由于现在审判程序实行立审分离的流程化管理,案件的审查工作由告诉庭的程序法官完成,所以普通程序简便审可以在流程开始时予以启动。

  (1)案件审查阶段

  案件立案后,告诉庭的程序法官对检察院移送的起诉书及主要证据复印件等按照刑诉法第150条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并确定主要证据能否充分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

  (2)开庭准备阶段

  ――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程序法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的意见,并告知被告人承认指控事实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宣讲相关法律。被告人的意见应尽可能全面地记入笔录。

  ――根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的意见,结合对案件的审查情况,程序法官确定是否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模式。如确定可以适用,则告知被告人本案可能采用简便审的模式审理及可能引起的程序上的后果,同时进一步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记入笔录。被告人有权作出是否同意的选择。

  ――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模式后,程序法官应及时通知公诉人及辩护人,在征得控辩双方的同意(实践中,控辩双方未有过不同意的表示)后,可对案件作分流处理,并排期开庭。这些活动应记入开庭准备工作笔录。

  (3)开庭审理阶段

  ――审判长查明到庭当事人情况,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等参加诉讼人员的名单,告知诉讼权利。

  ――审判长确认控辩双方均已认可普通程序简便审对本案的适用,并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确保被告人理解该种审理模式的含义。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中的指控事实及罪名部分后,审判长就指控事实及罪名分别询问被告人有无异议。如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审判长则告知公诉人直接向法庭举证,非经特别许可,控辩双方不再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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