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燃料集团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3)
www.110.com 2010-08-02 16:31
上述事实,有声辉公司提供的补充合同、沈外经贸(1993)1170号文件、协议书、董事会会议纪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案是履行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
1993年11月26日沈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证明声辉公司与亚泰公司的股权转让已经履行了合法的审批手续,声辉公司已经取得了合资公司股权,成为合资公司股东,享有燃料公司与亚泰公司签订的合资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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