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是没有针对上市公司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要求、企业经营业绩要求、股本结构要求等,实行个案审查制,进而无法保证证券市场上跨国并购行为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另外,防止外商跨国并购在东道国形成产业垄断是各国对跨国并购进行管理时考虑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于外资并购中出现的垄断问题,由于我国尚未制定《反垄断法》,而现行的普遍审查制又缺乏审查垄断的功能,因此,垄断问题虽然倍受关注,但却缺乏法律依据。
表现之三: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在证券市场上对外资实行有限开放的政策,即允许外资以协议的方式购入一定比例的中国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或法人股。
(2)给予以并购方式进行的外商投资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三资企业)相同的政策待遇。
(3)放宽收购资金的到位或限限制。由于大型并购案例涉及巨额资金,对收购资金的到位期限应该放宽,并灵活处理资金到位与企业控制权的关系。
(4)放宽并购融资方式。涉及大型并购案时,必须要有良好的融资渠道予以配合,包括允许使用融资收购方式。
(5)为了控制并购中的国有资产流失,政府管理部门应该把监控重点置于认定评估机构的资格和制定禁止不公平的产权交易规则上,允许并购与被并购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评估方法和评估价格,废止对资产评估方法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行政管理代替市场行为。
(6)采用动机检测的方法,要求外国并购方明确公开其并购动机、计划和设想,并赋予中国证监会动机检测权和跟踪权,以杜绝其投机行为。
(7)对证券市场上的外资并购的监管要与对非证券市场上外资并购的监管结合起来,以保证国家竞争政策、外资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统一和协调。
(8)对跨国并购将出现的就业问题要制定具体措施。由跨国并购造成的失业问题是各国政府对跨国并购管理所考虑的重要问题。按照国外的经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政府要求境外投资者跨国并购时达成就业保障条款,一般要求并购之后,企业对裁员的人数比重、裁员的时间安排、失业员工的安置等问题作出一定的保证。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国有企业并购之后的失业问题应该予以特别的并购条款进行保证。
四、能力上的差异造成对接的障碍
从当前跨国并购的基本态势和主要特点来看,首先,在产业结构上,这次高潮的主流是同一领域的横向并购,主要集中在服务业以及科技密集型产业。根据《世界投资报告》的统计资料计算,在1997年全球跨国并购交易总额中,第一产业(初级产业)仅占5.8%,其中95%是石油天然气公司的并购;第二产业(制造业)占37.1%;第三产业(服务业)却占57%,其中1/3以上是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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