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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上)(5)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2、小周期内重复实施均田制度。上文讲到,尽管中共中央要求稳定土地产权关系,但是作为土地所有者[63]的成千上万个集体经济组织仍然在1978年至2000年间,把全国农地重新分配了3.01次。这一制度安排的内容是:根据集体经济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或政府的决策,较短时期之后分散的私有产权被完全地、无偿地废除,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实施产权的初始配置。其制度安排的核心内容是:“增人增地、减人减地”。其主要形式是:在产权重新界定时,现有人口凭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每人获得均等的土地份额。已经出嫁、死亡、迁出、考取大中专院校、被判处刑罚处罚等类别的农民将被剥夺土地使用权。新出生、新嫁入、新迁入等类别的农民将自动、无偿获得土地使用权。这种随意性、周期性的“重新分地”不但破坏了农地产权关系的稳定性,而且能够鼓励生育。

  3、实施产权初始界定的权力单位极度分散。如果私有产权的权利基础不稳定(例如私人仅仅获得了有期限的使用权,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或集体),但是只要实施产权初始配置的主体单一,那么私人产权的稳定性也会大大提高。我们知道:除非土地制度变动的实施者(利益集团)能够获得额外的收益,他们不会推动、参予制度要素的改变。例如,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仅仅中央政府有权力收回土地重新进行土地权利的出租、发包、平均分配等。但是在中央政府却很难产生一个推动制度改变的利益集团。因此实施土地产权初始配置的权力被中央政府垄断,土地产权关系很难再次发生大规模的改变。事实上,就全国耕地而言,中国古代国家的均田制、授田制、八旗田制等仅仅在特定的朝代实施过一次。[64] 相反,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中国数百万集体经济组织直接面对市场、权力和财富。它们的代理人[65]不但能够从收回、重新分配土地产权上获得政治租金,而且能够通过反复进行产权初始配置增加其自由支配的土地存量从而获取经济租金。原来,这些代理人主要获取政治租金。其方式是按照“增人增地、减人减地”原则,不断地“重新分地”。[66] 后来,随着土地资本价值的增长,他们转而主要寻求经济租金。其方式是以规模经营为借口,通过合作农场、集体农场、“公司+农户”、股份制农业企业、收购或租赁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兼并”私人土地产权,然后通过经营“官商合一”[67]的农业企业获得经济租金。[68]

  4、除非国家强力介入,集体经济组织对家庭农场发展的阻碍就会一直存在。下面,我们解释这个特征。第一、意识形态上的解释: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得过于漫长,对贫苦大众造成的伤害已经成为中国人文化心理上一个挥之不去的阴影。由于大众从根底里惧怕地主土地所有制重新导致土地兼并、社会压迫,他们宁愿维护低效率的、压抑个人经济自由的集体经济。[69] 历史上很多自耕农通过土地兼并转化为地主。因此人们也担心:如果家庭土地产权不能被收回重新分割,如果它们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转,目前很多自耕农就会成为封建社会的地主。这种忧虑使得人们容忍集体经济组织破坏土地产权关系的稳定性,以及通过“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维护土地产权的平均分配制度。第二、凝固现存制度上的解释:短期内不断进行土地产权的初始配置(平均地权),当代人可以把资源、制度危机转嫁给后代人,从而避免让一个潜在的当代贫穷群体推动现存制度的变迁。一项调查显示:仅仅55.56%的农户赞成私人土地产权永久化;认为无所谓的为17.63%;反对的为26.81%.关于土地承包期,中央已经提出“30年不变,而且30年以后也没有必要再变”。贵州省也已经把耕地承包期延长到50年不变。但是该调查显示:仅仅37.38%的农户赞成超过15年;认为应当依群众意愿的为17.13%;其余的45.49%认为应当5年以下或者15年不变。[70] 这些资料显示:并不是绝大多数农户希望完全剥夺集体经济组织介入土地产权关系的权力。中国农民是容易满足的。虽然“人地危机”要求中国社会尽早变革土地制度,从而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农业效率,但是不断平均地权造成的积极预期(有生之年温饱不愁)使广大群众对现行制度非常依恋。因此,农民对凝固现存制度仍然有非常积极的预期。集体经济组织依靠这种预期可以继续长期阻碍家庭农场的发展。第三、有关集体经济组织代理人的解释。集体规模经营模式中,集体经济组织主动集中起来的土地主要不是流向自耕农、私人家庭,而是流向了集体经济组织控制的农业企业。规模经营过程中,决定家庭土地产权流向的不主要是意识形态(例如上述文化心理),而是集体经济组织代理人的自利动机。推动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分地的也往往是这个动机。如果土地产权一次性完成初始配置,而且土地产权分配给家庭后通过市场流向追求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那么这些代理人就不能继续获取政治、经济租金了。牢牢握住重新分地的权力,或者直接由他们在各类企业中对土地进行集中经营,这是他们的根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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