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上)(9)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13] 参照后文对井田制、均田制的介绍。
[14] 根据前苏联《土地立法纲要》第22条,农业用地无偿拨给下列单位和个人无限期使用:国营农场、集体农庄、其它类型农业企业、个人。全国90%以上的土地被前两种农业企业控制。个人则获得一定的保留地用于经营不使用雇佣劳动的个体经济:例如种植自用的蔬菜、花卉、水果等。这类土地上,存在着私有的长期使用权。参照B.B.EPOφEEB等合编,梁启明译,《苏联土地法》,页180,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
[15] 俄罗斯大约在1993年结束了土地的证书式私有化,但是农业的衰退并没有因此停止。例如:1991年至1997年,俄罗斯的农业总产值缩减了40%,平均每年缩减7.2%.参照B.梁赞诺夫、李新,前揭注6,页185.
[16] 个人所有制、部分人所有制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来的。参照马克思着,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哥达纲领批判》,页10,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
[17]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主要的土地制度有土地国有制、土地大私有制、土地小私有制。参照赵俪生,《中国土地制度史》页57,济南,齐鲁书社(1984年)。
[18] 参照金景芳,《论井田制度》,页8,济南,齐鲁书社(1982年)。
[19] “受田”即无偿分得土地:“归田”即无偿返还土地。此话出自《汉书?食货志》。此处之民为附属于特定贵族的奴隶。参照候绍庄,《中国古代土地关系史》,页88,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7年)。
[20] 参照武建国,《均田制研究》,页78,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
[21] 中国封建社会前期,土地等财产主要由嫡长子获得继承权,但是被继承人的全部妻妾、晚辈直系血亲等往往共享财产收益。封建社会中后期,中国继承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等级、特权等仍然由嫡长子继承,但财产则由儿子均分。”很多情况下,遗产并不分割,而是由家族成员共同支配、共享收益。参照佟柔,《继承法学》,页26,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年)。
[22] 例如:清朝时期,“嫡庶子男,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所生,止以子绦数均分。”参照史尚宽,《继承法论》,页17,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23] 某些时期,国家禁止某类土地自由转让,但是这些规定往往得不到执行。例如:唐高宗时,“国家禁止转让世业口分田”,但是贵族、官僚、富商通过巧取豪夺的方式“购买”世业口分田的情况已经非常普遍。参照霍俊江,《中唐土地制度演变研究》,页228-235,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
[24] 参照(日)西鸣定生着,冯佐哲译,《中国经济史研究》,页520,北京,农业出版社(1984年)。
[25] 当时全国仅有53名党员。参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现代史研究室、中国革命博物馆党史研究室编,《“一大”前后》,页136,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26] 参照成汉昌,《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20世纪前半期》,页344,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4年)。
[27] 富农经济其实是“富裕的自耕农经济”。前文讲到,一些自耕农可能通过兼并、放租土地转化为地主。富农就是有望转化为地主的自耕农。
[28] 仅指当时共产党统治的区域,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西藏。
[29] 地主人口占全国人口的4%。
[30] 参照李成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史稿(从1928年革命根据地创立新的农业税制度到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页121-123,北京,财政出版社(195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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