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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上)(6)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1978年之后,中国共产党发动的“新土地改革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收益。例如;中国人均粮食产量从1977年的599斤增加到了1986年的739斤。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33.57元增加到了1981年的223.44元。[71] 尽管如此,和家庭农场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国家相比,中国农地的生产效率仍然很低。例如,1993年稻谷平均亩产:中国为390公斤,澳大利亚为537公斤,比中国高37.7%;1994年玉米平均亩产:中国为311公斤,荷兰为613公斤,约为中国的两倍;1995年小麦平均亩产:中国为236公斤,而荷兰为590公斤、英国为513公斤,都是中国的两倍多。中国农业的劳动生产率也很低。按每个劳动力生产的谷物计算:1994年,中国每个农业劳动力一年生产量为1,194公斤,只相当于法国的1/39、美国的1/84、加拿大的1/111.中国每个农业劳动力生产的肉类为136公斤,只及法国的1/32、英国的1/44、加拿大的1/51、美国的1/84.每个农业劳力的农业产出可养活的人口:1988年,德国是67人、美国是75人、荷兰是112人、丹麦是160人;1994年,以色列是90人;2000年,中国还是一个农村劳动力另外养活一个人。[72] 因此,中国目前的土地制度仅仅能够暂时解决吃饭问题。从产权制度的效率这个方面来看,其促进农业增长的潜力已经发挥殆尽了。[73] 目前,中国改革的效率、总经济收益都高于俄罗斯。[74] 但是,俄罗斯的一次性产权初始配置还远远没有完成。一旦大部分私人土地股份脱离集体农场进入家庭农场,其整个农业经济的效率就会远远超过中国。[75]

  (五)中俄土地改革运动的相同与不同之处

  1、中俄土地改革运动的最大共同点是:两国都试图通过初始配置把土地产权分配给自然人,进而发展家庭农场占主导地位的农业经济。具体而言,其共同点包括:第一、产权初始配置时,两国都采用了成本低廉的均田制度,当然都是相对的:前者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平均地权;后者在重组表决后同意私有化的农场内平均地权。身份是农民无偿获得土地产权的唯一依据。第二、两国都确认土地产权通过公权力分配给自然人、家庭是产权初始配置的最优制度安排。[76] 从长远来看,这种制度安排的收益最大。第三、两国都主张通过市场配置土地产权,[77] 家庭农场可以自发优化农地产权结构和农场规模。[78] 第四、两国都认为应当减少产权初始配置的次数,稳定土地产权关系。第五、两国都在着力抑制集体经济的发展。[79]

  2、两国最大的差别是:中国的初始配置频繁进行,产权关系不稳定;俄罗斯虽然进行了一次性的产权初始配置,但是效果很差。即;前者建立了大量的、完全独立的小型家庭农场,大部分耕地已经被分散的家庭独立经营,但是产权初始配置频繁进行,产权关系混乱而易变。后者产权的初始配置是一次性的。其一步到位地实现了90%以上土地的私有化,明确其改革方向就是分解集体农场发展家庭农场占主导地位的农业经济,但是绝大部分耕地仍然被集体农场集中经营。一些具体差异包括:

  第一、初始配置产生的土地产权不同。前者确认的是附期限的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或政府的官员们可以随意地、无偿地剥夺或终止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后者是无限期的私人所有权。由于大部分私有土地还是集体经营,这个权利在绝大部分农地上并不比中国农民享有的土地产权更有价值。

  第二、初始配置产生的土地产权进入市场的障碍不同。前者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份额在中国是界限明确的。家庭经营也早已完全独立。目前,土地产权交易已经非常普遍。[80] 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分地、发展集体农业企业,这阻碍了土地产权市场的发展。后者规定私人土地股份和家庭农场的私人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但是,一些规定限制了土地股份的退出、交易,有的限制了家庭农场土地的分割、交易。例如,家庭农场最小面积限制由各共和国或者省规定:莫斯科省最小限制是30公顷;Rostov省是80公顷;Saratov省是350公顷。俄罗斯家庭农场一经注册,不得因其成员的退出而分割。[81] 这限制了家庭农场的土地交易。俄罗斯私有土地股权人有权从新的集体组织退出土地股份、财产股份而创立家庭农场。该退出不需获得农场管理机构或者成员大会的允许。但是,土地股份的退出在实际运作中有很多困难。因为土地股份的物理边界不确定,法律曾经要求待退出的土地股份的物理位置需要获得土地共有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一致同意。由于共有人的数量成百上千,获得这种同意非常困难。后来,法律要求待退出的土地股份的位置需要股份化的集体组织的领导们同意。这些领导们同意的这类土地往往位置偏僻而且质量低下。目前法律规定退出土地的方法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土地位置由地方政府决定。这剥夺了股权人的选择权。此外,俄罗斯民法典和其它农业改革法令规定:如果土地股份的所有人销售其共有土地中的股份,土地共有组织(主要是合伙制的集体农场)在同样的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由于出卖人一定程度上丧失了选择买方的自由,一些家庭农场购买土地股份的机会被剥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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