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维持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清中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中第七、八项对上诉人温玉华、朱海成的判决。
二、 撤销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清中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中第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项对上诉人朱炳祥、朱汝成、谢子维、廖炽南、廖金水、罗沛清及原审被告人陈达通、朱志伟、徐灿荣的判决。
三、上诉人朱炳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 上诉人朱汝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上诉人谢子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六、 上诉人廖炽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七、 上诉人廖金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八、 上诉人罗沛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九、原审被告人陈达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十、 原审被告人朱志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十一、 原审被告人徐灿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判决即为核准判处被告人朱炳祥、朱汝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谢子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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