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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泻私愤擅自停有问题机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邓某,33岁,系某化肥厂二氧化碳压缩机岗位的工人。邓某因不满其所在化 肥厂的奖金分配,一日9时许,以已经坏了很多年(邓某曾向有关人员进行了报告)的报警装置和连锁装置要停机检修为由,不顾车间领导警告和劝阻,将其岗位上 的两台正常运转的二氧化碳压缩机关闭,导致整个车间停产,直接经济损失23420元。

对于邓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邓某因不满所在化肥厂奖金分 配,以报警装置和连锁装置(已经坏了很多年)坏了要停机检修为由,并向有关人员进行了报告,这种做法在程序上是正确的。但其不顾车间领导警告和劝阻,将其 岗位上的两台正常运转的二氧化碳压缩机关闭,导致整个车间停产。邓某的是停的有问题的机器,属不按规定操作而造成的事故,其行为并不危及到公共安全,不应 以涉嫌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只是违规行为,可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邓某因为泻私愤,不顾车间领导警告和劝阻,擅自将其岗位上的两台正常运转的二氧化碳压缩机关闭,导致车间停产,直接经济损失23420元,其行为涉嫌。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 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本案犯罪嫌疑人邓某擅自将其岗位上的两台正常 运转的二氧化碳压缩机关闭,导致整个尿素车间停产,其行为侵犯了该化肥厂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体要求。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 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相类似的、足以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法。例如破坏电 源、切断供水、供料线;偷改设计图纸,造成操作规程混乱;破坏农业排灌设备;毁坏种子或大片禾苗;毒死大量鱼苗等等。总之,凡是实施了使生产经营不能正常 进行或者使生产经营归于失败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的或备用的与生产经营正常活动有着直接联系的各种生产设备和工具。如果毁 坏的工具和设备不影响生产经营正常活动,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而不能构成本罪。本案犯罪嫌疑人邓某客观方面实施了关闭其岗位上的两台正常运转的 二氧化碳压缩机,导致整个车间停产的行为。 3、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本罪。本案犯罪嫌疑人邓某,33岁,系该化肥厂工人,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本案犯罪嫌疑人邓某因不满奖金分配,为泻私愤,不顾车间领导警告和劝阻,将其岗位上的 两台正常运转的二氧化碳压缩机关闭,导致整个车间停产,直接经济损失23420元,具有破坏生产经营的主观故意。其进行关闭前虽然向有关人员进行了报告, 但其不顾车间领导警告和劝阻,并在名知不符合二氧化碳压缩机紧急停车处理的条件下,擅自将其岗位上的两台正常运转的二氧化碳压缩机关闭,其行为具有破坏生 产经营的主观故意。综上所述,邓某的行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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