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假释立法若干问题探讨(2)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第三,将违法行为作为假释必然撤销的一个条件是我国对假释犯重“管束”轻“保护”的一个明显体现,笔者以为并不足取。假释考验期是促使假释犯重返社会的过渡阶段,是其从监禁生活到社会生活的磨合。假释犯在这一期间出现生活、求职和交往上的困难是完全可以想象的,由此导致内心的不安、失衡、怨恨是可以理解的,甚至可能出现反常行为、显现再犯之虞。也正因为如此,才说明了假释犯在重返社会生活的过渡期里对其监督管束,保护指导的缘由和必要性。如果一旦真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帮助应是比一律不问因由、不分违法行为之轻重而撤销假释使之重回监狱更符合行刑规律。笔者建议,严重违法,应当撤销;轻微违法,可以撤销或采取相应的惩救措施如采取警告、要求作出保证或增加新的特定义务,以尽量维持假释已取得的效果。
上述针对现行刑法中教条的、毫无弹性的规定所作的建议可归纳如下:将刑法规定的假释撤销事由分列出必撤销事由和可撤销事由,从而在撤销方式上体现出层次性、过渡性,兼具灵活性和合理性,建立必撤销制和得撤销制相结合的假释撤销制。这一立法例已被我国的台湾及澳门,瑞士,甚至假释条件极为苛刻的俄罗斯等其他国家和地区采纳[7].笔者意识到,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和立法司法现状之下,以上设想的实现有一定难度,但随着社会条件的成熟和立法的进步,这至少可成为日后一个努力的方向。
三、关于假释批准与撤销程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假释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这一做法是否适宜,值得深思。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被动地接受监狱部门报送的关于假释的书面材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很少主动去监狱实地了解待假释罪犯的具体情况。这种程序至少有以下弊端:(1)法院所作的裁定主要根据监狱提请报送的书面材料,这种“书面审”大都没有了解和结合罪犯在监狱的实际表现即具体情况,影响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判断和监督措施的落实;(2)法院与监狱部门之间配合的脱节也直接影响假释的贯彻落实,而这关系到改造质量和罪犯的人权保障(3)在地方法院的内部因为存在一些对假释的限制规定,即法外法现象,例如规定一定的假释率,限制了假释的适用,使真正得到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无法通过假释而很好地回归社会;(4)有些法院不仅惧怕假释后出现问题担责任,而且未将办理假释案件的数量计入每年办案的工作量,影响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对假释案件的态度处于消极状态。因此笔者建议,以行政模式重新勾画我国的假释审批制。具体可考虑在司法部门内设立假释审批机构,机构人员由法官、检察官、公安和司法部门的代表、律师、有关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这一建议不仅旨在克服现行程序的弊端,也是出于扩大假释适用的考虑。毕竟,由法院批准假释,往往是把假释当作例外,只是对少数表现优良者例外的予以提前释放的优待;而由行刑的行政机关批准,则易于将假释原则化,积极地利用假释改造犯人及训练其适应社会的能力。[8]
对假释的撤销,新刑法只在第86条提及“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但具体何指,没有明确规定。与上述批准程序的建议不同,假释的撤销仍按司法程序是合理可行的。具体来说,再犯新罪和发现漏罪的,按照案件的管辖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若所犯的新罪或发现的漏罪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假释应先由批准假释的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然后再移交至下级法院审理;若所犯的新罪或发现的漏罪的审理即是由中级法院担任,按照司法解释,该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假释。如果新罪或漏罪须判处刑罚,由该审判的法院在判决时,将原宣告的假释撤销,依照刑法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新罪或漏罪免除处罚的,则收监执行自假释之日起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假释撤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3条由公安机关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书,人民法院予以裁定,并且该法院仍应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当然,如能按笔者对假释批准程序的建议,改由行政机关批准假释,此处假释的撤销便也自然省去了对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的级别考虑,应不失为程序上经济的操作。
- 上一篇:论国家恐怖主义
- 下一篇:刑法中故意犯罪规定之研究
相关文章
- ·对我国合同立法若干争议问题的探讨
- ·我国消费信贷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 ·我国企业经济性裁员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 ·我国社会保障税立法若干问题思考
- ·全球化时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若干问题之探讨
- ·我国直销立法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 ·我国国有企业的政策定位与若干立法问题探析
- ·我国水资源保护的立法问题探讨
- ·《公证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 ·法治语境下的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 ·我国水资源保护的立法问题探讨
- ·我国证券立法的若干重大问题分析
- ·禁止证券内幕交易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
- ·我国集体土地产权立法问题探讨
- ·我国民事有限再审程序存在的若干问题与立法研
- ·事实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探讨
- ·试论我国商号立法中的问题
- ·劳务派遣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 ·商品房预售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 ·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问题
最新文章
- · 陷害教唆理论初探
- · 刍议受贿罪的惩治对策
-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 论预防之刑
- · 危险犯分类质疑
- · 法官裁量与中国刑罚体系的完善
- · 试论均衡量刑权的思路
- · 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
-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
- ·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司法认定界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