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我国假释立法若干问题探讨(3)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四、关于假释的禁止性规定

  纵观世界各国的假释规定,大多数国家对适用假释的对象没有限制,但也有一些国家对假释的适用对象有限制。例如,意大利刑法中明确规定对渎职犯罪、财产罪、杀伤罪等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假释;苏俄刑法中以其对特别危险的累犯以及犯有法定严重罪行的罪犯不得适用假释的规定对假释适用的对象作了严格的限制,大大缩小了假释适用的范围。在我国,79刑法对于适用假释的对象没有犯罪性质和犯罪人种类上的限制。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0月10日在《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对罪行严重的反革命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惯犯的减刑、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及至1997年刑法在这一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于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是新刑法对假释对象的明确限制,颇为引人注目。

  禁止性规定是97刑法中假释规定里新添的一笔,但它是否真正实现了对假释立法的完善?尚值商榷。事实上,这一规定的出台,在行刑者、在监犯和刑法学者中都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有些监狱干警认为刑法第81条第2款的禁止性规定给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增加了监狱中的不稳定因素。部分干警提出,累犯平时在监狱里就难管理,他们具有反改造的经验,消极作用大,一般来说他们不明目张胆地违反监规,但暗地里指使其他罪犯破坏监规,危及监所安全。干警反映,那些累犯学习刑法后反响强烈,有的累犯感到希望破灭,甚至产生了逃跑、自杀或重新犯罪、报复社会的邪念。[9]

  部分罪犯表示对该规定不能理解,利益相关者表现尤甚。他们认为,对于累犯,人民法院在审判原来的犯罪事实时,已经从重处罚了,投入监狱后同其他罪犯一样都在接受改造,应该一视同仁,该规定是客观上对他们的不公。他们即使比其他罪犯表现得再好也不能获得假释,这种处遇上的限制实际上是对他们的双重处罚;有的累犯提出这是抓他们历史的辫子,个别累犯担心这一规定将会使他们受到各方面的歧视。[10]

  在学者中,部分刑法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认为这一规定严格限制了假释适用对象,有利于维持原判刑罚的严肃性,体现刑法对社会治安及稳定的社会环境所作的特别保护,加强刑罚的威慑功能,强化刑罚的报应属性和刑罚的个别预防功能,并有助于防止假释的滥用、错用。[11]

  更多的刑法学者对此并不赞同,认为这一规定不甚合理。理由是:不利于这些犯人的改造;不利于犯人的再社会化;违背行刑经济性原则;与我国行刑目的相悖。

  笔者支持后一种看法。但认为除了他们提出的理由外,至少还有以下理由:

  首先,这一立法规定的旨意值得探究。我们不妨先假设说立法者乃出于对累犯、暴力长刑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而欲强化刑罚的报应和惩罚功能的考虑,我们会发现这一立法旨趣与现行立法之规定其实是相悖的。因为立法对累犯和暴力长刑犯关上假释的大门,却仍敞开着减刑的大门。除共同需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之条件外,这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假释还另附有“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条件。显然,假释的适用应是比减刑更为严格、谨慎的,若果基于“重重”的观念,从而重惩累犯和暴力长刑犯,就不应当又赋予他们适用起来要比假释其实更为宽松的减刑却排斥更为严格运用的假释。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中不尽一致、互相矛盾的地方。如果排除上述对立法者的考虑所作的假设,认为除了要强化报应惩罚外,立法对累犯和暴力长刑犯也是寄予对之教育改造的希望的,只不过他们因为屡教不改或所犯罪行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消除至“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程度需要力度更大乃至法定全刑的狱内监管改造。然而,同样地,这也与在法定全刑期未满,依减刑而提前被放之于社会的立法规定相矛盾。一方面,既然能适用减刑,意即表明该受刑人至少“认真遵守了监规,接受了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也已具备了假释的大部分条件,不是非得法定全刑的教育改造;另一方面,如果说由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难以判定和或未能满足,那么减少刑期离狱[12]不是比尚附有保护观察、监督管束的假释离狱更加没有考虑到或未加判断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吗?又怎么达到“对社会治安及稳定的社会环境所作的特别保护”之旨意呢?探究假释禁止性规定的初衷,我们得出的一点关于立法本身的结论是:对这类罪犯的适用是否适用假释与减刑的关系,没有得到很好的平衡,立法的规定有矛盾之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