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我国假释立法若干问题探讨(6)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3] 杨诚:“加拿大矫正立法的改革”,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第4期,第44页。

  [4]  参见张甘妹:《刑事政策》,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9年版,第186页。

  [5]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3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15页。

  [6]  必撤销制与得撤销制相结合制被不少国家和地区所采纳。如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必撤销的事由往往是在考验期内罪犯又实施了较为严重的犯罪,尤其是故意犯罪;而可以撤销的事由往往是在考验期呢罪犯实施了过失犯罪或较轻的故意犯罪或严重违反保护管束的行为。我国的澳门刑法区分了轻微违法和严重违反以及犯罪被判刑三种情况,规定若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轻微违法假释条件的法院可对其采取警告、要求作出保证或增加新的特定义务、新的行为规则或在个人考验计划内有严重违反假释条件行为或又犯新罪而被判刑的,法院必须废止其假释资格,即撤销假释。在假释条件限制严格的俄罗斯刑法典第79条第7款也规定,被判刑人实施过失犯罪,则关于撤销假释或保留假释的问题由法院决;被判刑人实施故意犯罪,则法院应根据本法典第70条规定的规则对他处刑。还有瑞士刑法典第45条更是有假释法律效果的详细规定,分不同情节,分别规定可以撤销和必须撤销,并在实际未撤销的情况下,可考虑具体情况延长考验期。(参见赵秉志主编:《海峡两岸刑法总论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25-826页;赵秉志主编:《中国内地与澳门刑法之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309-310页;《瑞士联邦刑法典》,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7]  参见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下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70页。

  [8]  焦熠、胡晓龙:“假释制度的修改再监狱中的反响”,《人民警察》1998年第2期,第23-24页。

  [9] 焦熠、胡晓龙:“假释制度的修改再监狱中的反响”,《人民警察》1998年第2期,第23-24页。

  [10]  参见苏惠渔主编:《犯罪与刑罚理论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03页;翟中东、何仲哲:“适应假释制度改革 调整激励机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7年第9期第19页;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下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63页;于志刚、许成磊:“内地与澳门地区假释制度之比较”,载《中国监狱学刊》2000年第6期,第22页。

  [11]  因为减刑的后果并不必然就是还有残余刑期,此当另论,而我们对问题的考虑却不得不是全面的,甚至是基于最坏可能出现的情形。

  [12]  减刑考验制即减刑后并非对罪犯毫无控制和监督能力,而是在决定减刑的同时,设定一定的考验期,如果罪犯在考验期内不再积极改造并违反监规,或者故意犯罪等行为的,可以宣布撤销减刑决定,对其继续执行减刑前的刑期。参见力康泰、韩玉胜、袁登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思考—兼论监狱的行刑改革”,载《法学家》2000年第3期,第68页。

  [13]  如意大利刑法第176条规定,累犯须执行刑期达3/4,始得假释;法国刑事诉讼法第726条规定累犯须执行刑期2/3,可申请假释。

  [14] 参见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7页。

  [15]  [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译,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1997年版,第478页。

  [16]  赵秉志主编:《海峡两岸刑法总论比较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11页。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