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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故意犯罪规定之研究(13)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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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①] 有关刑法草案的规定,可参见高铭暄、赵秉志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②] 此段中有关修改意见,均转引自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1—123页。

  [③] 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88页。

  [④] 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42页。

  [⑤] 本文中的危害行为,均指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⑥] 参见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3页。

  [⑦]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1页。

  [⑧]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9页。

  [⑨]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页。

  [⑩]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0页。

  [11]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08页。

  [12]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页。

  [13] 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46页。

  [14]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9—140页。

  [15] 参见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60页;冯军著:《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6—158页。另外,我国台湾的一些学者也持此种观点。参见洪福增:《故意论》,载台湾《刑事法杂志》1972年第16卷第1-2期;林山田著:《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1989年版,第120-121页。

  [16] 参见甘雨沛等主编:《犯罪与刑罚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2-139页;姜伟著:《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112-127页;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l62-165页。

  [17] 参见林准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70页;贾宇:《论犯罪故意中的事实认识》,载《法制与社会发展(长春)》1997年第3期。

  [18] 严格地说,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构成要件,它只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一种联系(关于此问题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2—213页),但由于刑法理论上在研究犯罪客观方面时都会专门涉及这种联系,因而有必要对行为人主观上对这种联系的认识情况加以探讨。

  [19] 参见冯军著:《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7—158页。

  [20] 参见姜伟著:《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123-127页。

  [21] 参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页。

  [22] 参见姜伟著:《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118—119页。

  [23]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0页。

  [24] 参见贾宇:《论犯罪故意中的事实认识》,载《法制与社会发展(长春)》1997年第3期;冯军著:《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5页。需要指出的是,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通说否认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是所有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一般也持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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