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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期货交易的犯罪——以日本的立法和判例为(3)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7)以市场行情进行赌博

  商品交易所禁止不通过交易而利用市场行情授受差价的行为,违者同违反以下四种交易类似行为一样,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 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科。

  四种交易类似行为是:

  @①当事人算出商品预先约定价格同将来一定时期价格的差价,授受金钱;

  @②当事人算出商品预先约定的指数同将来一定时期该商品指数之差,授受金钱;

  @③商品期货期权交易;

  @④商品指数期权交易(第145条、157条)。

  这个禁止规定,同前面有关处罚那些不在商品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的黑市交易的规定不同,本规定处罚仍是利用市场行情,在市场外进行的以授受差价为目的的行为。这是在当事人无法左右局面的情况下进行打赌,其中没有交易实体的买卖行为,纯粹是利用差价进行赌博的行为。相反地,在规定的交货期内支付约定的货款,以取得实物为目的的交易,就不是赌博行为,原因就在于它不是利用偶然的情况以该商品打赌,而是按照事先的合同约定价格在交货期内买进,纯粹是买卖行为。

  下面,看一下该罪同刑法典上的赌博犯罪之间的关系。刑法中的一般赌博罪,处50万日元以下罚款,但市场外利用行情赌博要比一般赌博罪重。在这方面,两者的关系是特别法同一般法的关系,要优先考虑特别法。对市场外利用行情赌博,在考虑其赌博罪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对商品期货交易体制的保护。对于市场外利用行情赌博的惯犯,法制规定适用刑法典中有关惯赌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8)其它

  商品交易所法,规定有许多形式犯,这里暂且略去。

  2.损害消费者恶劣经商手法与诈欺罪

  (1)损害消费者恶劣经商手法

  这不是法律用语,而是行业习惯用语。通常是指以下一些手段:期货经纪公司以顾客为,顾客买则卖,顾客卖则买,期货经纪公司反复对顾客购买的期货已在交易所结算为理由,使顾客无法再对同一种期货添入资金再购买;进行与市场行为反方向的买卖;拖延解除合同;对顾客的信用交易中约定或卖出的未经结算的期货,在结帐计算损益时降低其获益率;反复频繁地进行买卖以赚取更多的手续费,等等。

  (2)欺骗行为的形态

  因诈欺而受害的人,几乎都是没有商品期货交易方面知识,或者是不能充分理解的外行人。从过去的判例中出现的案例来看,主要有三种形态构成的问题。@①在劝诱阶段,用瞒去商品价格会有涨跌风险的手段,从顾客那里骗取作为委托保证金的金钱或有价证券。例如,向顾客谎称,“这个公司是国家农业林业部下属的公司,买进它的农产品一定会赚大钱。如果你拿出100万日元,就可以每月赚10万日元, 我们推销员中买的人都赚了”。“北海道的大豆正在涨价,现在买进会定期有赚头,只要存进180万元日元就可以了,到8月26日连本带息还给你,月息七分利”。以此诱使顾客交付委托保证金。这中间,他们的最终目的是要取得该委托保证金,但他们闭口不谈风险,虚构明显不符合现状的内容诱导顾客。当顾客了解事实真相后,通常不会参加这种交易。@②在订立委托合同阶段,用巧言相劝但没有明显的欺骗行为,或者说是难以证明有明显的欺骗行为。行为人隐藏着损害消费者的意图,只说将来可以赚大钱,从而取得顾客的委托保证金。例如,行为人劝诱顾客说,“现在买进大豆,估计不会亏,我们是请专家操作的”。“现在大豆非常便宜,如果买进该权利的话,三个月内肯定可以赚2~3成,而且如果你要退款的话,随时都可以”。这种情况,和@①不一样,它到最后会形成隐瞒自己的恶劣手法欺骗顾客的问题。检察官认为这种情况属于诈欺罪,但这种情况下的这种手段是否一定会导致顾客受损很难说。@③签订了委托合同、顾客支付了保证金以后,行为人以发生了变化,原先交付的保证金不够为借口,要顾客追加保证金或从原保证金中扣除一定的金额。例如,对顾客说,“你已亏了16万日元,本公司替代你承担4 万,其余12万从你的保证金中扣除”,“如果你不追加投入,原先的钱会全部亏掉的,只要你把资金补进去,就不会亏了”。以此迫使顾客追加委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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