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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我们的思想――对罪刑法定的再思考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You can never teach a person anything, you can just help him to find it within himself.

----- Aristotle

    引子

    近来检讨罪刑法定原则,又遇到了刘海洋案,中国足球黑哨案,颇有感慨。梁治平一句话“我们不仅物质上落后,而且思想上更落后”,一语惊人,可谓一言惊醒梦中人。我想我们应该对我们的思想进行检讨,进行反思。这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我们不能生活在落后无知而且欣欣然的状态,不能让阿Q在我们的身上继续悲剧地上演。

    那么为什么要命这个题目呢?其实是偶然所得。昨晚在图书馆读了鲁迅的一篇文章,其中有这么一段:“……凡是愚弱的国民,即使体格如何健全,如何茁壮,也只能做无意义的示众的材料和看客,病死多少是不必以为不幸的,所以我们的第一要著,是在改变他们的精神,善于改变精神的是,我那时以为当然要推文艺……”

    由此我想到了我们的法治,面对我们无权利意识的“愚民”,即使“物质再文明”,我们的Rule of law还是没有生存的土壤,这样的人民“冤枉”多少也是不必不以为不幸的,所以我们的第一要著,是在改变他们的思想。

    而罪刑法定做为法治在刑法领域的贯彻的标志,它的现状令人勘忧,其深层次的原由我想恐怕也与国人的思想观念有关,是以加了一个副标题。

    一

    一个制度的背后是一种思想,制度与隐藏在其后的思想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是鱼与水的关系,一个制度的建立要有一定的环境与土壤,否则再好的制度也只是空中楼阁,只起装饰作用,做个样子让人看而已。制度要生存,要深入人心,建立权威,必须将隐藏其后的思想传导出来,让人们深刻体味其真谛,在心理上认同,这样的制度才能说是具有真实意义上的、有生命力的制度。

    然而,任何制度都要有人去执行,执行者要想彻头彻尾地执行制度,必先了解制度后的思想,首先在自已的思维上与制度所包含的“思想”保持一致,否则执行制度就会变形,就会走样,就会屈从于自已传统固有的思维,这都是制度前行的障碍。

    是以,确立制度,必先改造人的思想。

    二

    罪刑法定原则是古典刑事主义为反对封建司法擅断而确立的一项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可以说整个西方刑法的构建都是在这个原则基础的,是刑法的生命。罪刑法定历二百年风雨而日盛,未曾在历史的考验中灰飞烟灭,足以可见其存在的合理性。当然,仍何事务都是变化的,一成不变的事务最终将被历史遗忘。罪刑法定原则与时俱进,不断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由于社会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罪刑法定主义也由绝对主义转向了相对主义,但这绝对不是自我否定,而是自我完善。尤其是经过第二次大战纳粹法西斯践踏法制、侵犯人权的血的洗礼,人们更加认识到罪刑法定主义的重要价值。这也说明了罪刑法定的合理性经受了历史血与火的考验。我们讲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人类几百年的实践证明了罪刑法定,可以毫不夸张的说,罪刑法定也是真理!

    即然是真理,我们就应该毫不迟疑的“拿来”,一切人类文明的成果,都应该接受,而不拘囿于意识形态内的羁绊。只有有了这样一种心态,才能说我们是成熟的,是理性的,也才是真正的唯物主义者,是坚持真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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