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我们的思想――对罪刑法定的再思考(3)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西方在取得了自由之后,就设计了一个很好的制度来对抗司法擅断,这就是罪法定。首先,每个公民让渡出自已的一部分权利组成立法机关,为了确保每个人的自由的实现,制定出来法律条文。但这种规则发须是为了保护人权,是良法。然后,法官必须按照法律条文来审判。
这个制度就这么简单。然而它的结果却是令人惊讶的。制度确保了人权的保障,很自然地就维护了人的自由,而不是天天喊着要司法公正,而结果却得不到实现,与上文的分蛋糕的例子不是很象似吗?
然而,我们以前就是没有这么想,一味地讲我们的人民我们官员是公朴,能够自觉实现公正,然而,事实说明,我们是舍本逐末。
四
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应该说是中国的进步。然而,虽然我们把制度引进来了,但是隐藏其后的思想却没有在我们的立法司法及民众中落地生根,其结果就是我们对类推依旧是剪不断理还乱,一遇到具体的案例,思维不自觉地回到了类推的旧巢。
理论上,有人还一味地批判罪刑法定有“放纵罪犯”的可能,罪刑法定存在着制度的缺陷,等等。且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思想与罪刑法定是相悖的。在国民的思想之中,放纵罪犯是万万不可的。岂能让罪犯逍遥法外?我们的刑事政策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放纵了坏人,是无论如何了说不过去的。
真是如此吗?
诚然,罪刑法定有其不足的一面,那就是可能放纵一些犯罪。可是任何制度都有他的缺陷,我们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森林,不能因有“漏网之鱼”就说鱼网不好,不应该有网眼。漏网之鱼必竟是少数,如果不用鱼网或者把网眼都封死,可能连一条鱼了打不到。
有人坚持认为类推好,的确,类推有利于打击犯罪,把一些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列为打击的对象,密补了法典的空白。然而,这点小利换来的代价却是沉重的。我们有没有想到类推带来的巨的副作用,他为司法擅断开辟了道路,最终危及公民的权利,法治的理想何日者能实现。
罪刑法定与类推之间的矛盾与对立,学术界及司法界进行了长期的讨论,最终立法者选择了“罪刑法定”。其实从那一刻起,也就意味着我们刑法对传统的“国家本位价值观的”的抛弃,和对新的“权利本位价值观”的确立。
这是一种抉择!
即然是一种抉择,必然是有所取舍,取大而舍小,我们选择了“罪刑法定”!我们离法治目标又前进了一步,而不是固步自封,坐井观天,自我感觉良好,这种感觉是要不得的。
然而我们只是向法治靠拢了一步,万里长征才走了第一步,路漫漫其修远兮,吾辈应为之而摇旗呐喊,这是你我的责任!
五
正如前文所述,罪刑法定的确立,只能算是一种起步或开始,而决非是该问题的结束,没有相应的刑法观念上的变革,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执行是相当困难的,最终将会过眼云烟或者是种文明民主的装饰品,而这是你我都不愿看到的。
故,本文开宗明义,倡导在思想深处。灵魂深处牢固树立罪刑法定之观念,抛弃传统的过时的教条的观念,首先改造我们自已的思想,及尔影响。传播。宣扬这种思想,把罪刑法定之理念推广开来。
也许你我的声音是弱小的,但即是如此,也要奋力呐喊!这是历史赋予每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责任,而你我做为法律人(王泽鉴语),一个高层次的法律专业人才,更应为之上下求索。我们应该让我们的人民明白,坚持罪刑法定就是为了维护他们自已的权利,对罪犯的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其实也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益,而不是让国民落后的法律思维继续下去,连自已的权利被侵害都不知,却还为其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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