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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10)
www.110.com 2010-07-07 17:37


  第九十一条 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第九十二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
  第九十三条 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
  第九十四条 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第九十五条 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进行争辩。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发问内容或方式。
  第九十六条 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第九十七条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鉴定人的资格;
  (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七)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第九十八条 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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