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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13)
www.110.com 2010-07-07 17:37


  第一百一十四条 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
  第一百一十五条 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所引用的证据、法条一定要清楚准确,核对无误。
  第一百一十六条 律师的辩护发言应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
  第一百一十七条 律师辩护应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以期得到采纳,不应以旁听人员为发言对象,哗众取宠。
  第一百一十八条 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当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律师多次辩护发言应避免重复,突出重点,着重针对控诉方的新问题、新观点及时提出新的辩护意见。
  第一百二十条 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提出拒绝或更换律师的,应依法与之解除委托关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律师拒绝辩护的法定事由,可以请求休庭,参照本规范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委托手续。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第九节 休庭后工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休庭后,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辩护意见。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休庭后律师应及时与审判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第六章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律师承办二审公诉案件,办理委托手续与一审相同。必要时,二审律师可向一审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一审律师应予协助。
  第一百二十七条 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二审辩护律师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等方面的要求与一审相同。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律师参加庭审的要求与一审相同。
  第一百三十条 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应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于二审法院决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继续委托律师的,应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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