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 黄建华等7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被上诉人在七位上诉人无一人 在场情况下,强行组织选举水贝村村民委员会,当日又无经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冒用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名义发布选举结果公告,致使水贝村村委会 非法产生。三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侵权,原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是错误的,应以撤销。
被上诉人龙川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龙川 县理顺办《关于组织选举水贝村民委员会的通知》是合法的。1、水贝村选举委员会从1999年8月18日成立起,宣传发动、选民登记、候选人产生、选举工作 人员推选,直至1999年12月12日选举日的投票选举,整个选举程序的所有工作都是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并未受到任何单位或组织的干扰。2、村 选举委员会成员拒绝主持另行选举的行为违法。村选举委员会在1999年12月12日选举日未能选出村委会成员,此后,又拒绝主持另行选举,未能在10日内 举行另行选举,严重违反省理顺办(1999)第3号、第6号文件的规定精神。3、龙川县理顺办《关于组织选举水贝村民委员会的通知》是合法的、正确的。由 于水贝村选举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主持另行选举,在此情况下,选举工作应如何进行,法律无具体的规定。为此,县理顺办向省、市理顺办请示,并按省、市 理顺办的批示作出《关于组织选举水贝村民委员会的通知》,该通知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相违背。二、水贝村委会是依法产生的。在1999年12月12日选举时, 候选人中无一人当选,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在10日内进行另行选举,但村选举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另行举行。在县、 镇理顺办责令改正无效的情况下,县理顺办决定水贝村的另行选举于2000年1月18日举行。在省、市、县三级理顺办的现场监督下,水贝村由附城镇理顺办、 村党支部、村选举委员会共同主持村委员会另行选举。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另行选举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这次选举是合法有 效的。对此,省民政厅粤民函(2000)51号复函也给予肯定。综上所述,黄建华等7人以县理顺办的行为违法,干涉水贝村委员会选举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原 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龙川县民政局答辩称,一、2000年1月18日水贝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是合法的、有效的。第一,这次直接选举是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第二,选民总数1057人,共发出选票697张,符合法定人数;第三,正式候选人是直接选 举产生的;第四,整个选举过程都严格依法进行;第五,当选票数计算方法和当选人得票数都是准确的。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四第、第二十五 条规定“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因此,这次选举是合法的、有效的。二、龙川县民政局 没有剥夺上诉人的法律赋予的权利。上诉人在诉讼理由中提到有人贿选。县委、县政府派出由县组织部、县人大、县理顺办、镇理顺办各一人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 结果贿选查无实据。上诉人借故拖延水贝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违背省、市理顺办对龙川县理顺办《关于附城镇水贝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请示》批示“要求水贝村民 委员会在2000年1月15日前进行选举”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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