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委员会换届选举,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广东省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 定,民政部门是负责农村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的政府职能部门,是负责村委会选举的行政执行机关,对村委会选举结果的法律认定工作由县(市、区)民政 局负责。上诉人认为在2000年1月18日水贝村委会选举没有村民选举委员会参加,被上诉人龙川县民政局应认定选举无效。按照《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定: “认定整体选举是否合法有效,应从下面五个方面进行衡量:1、是否体现直接、差额、无记名原则;2、选民数和投票数是否准确;3、正式候选人是否依法产 生;4、投票选举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5、当选票数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当选人得票数否准确”。经审查,水贝村委会这次直接选举是差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 票;选民总数1057人,共发出选票697张,符合法定人数;正式候选人系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全过程严格依法进行;当选票数计算方法和当选人得票数准确, 符合《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四条:“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和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 的村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的规定。广东省民政厅粤民函[2000]51号《关于龙川县水贝村村民投诉反映问题的复函》业已认定确这次选举合法有 效。因此,被上诉人龙川县民政局作出《关于附城镇水贝村民选举委员会反映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答复》,认定这次选举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本 院应予支持。上诉人认为龙川县民政局对选举结果不予认定无效的行为违法,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龙川县人民政府等三被上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没有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350元,由上诉人黄建华、黄巧平、黄居运、黄志杰、黄志强、黄居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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