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新疆天山制药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肇基,总经理。
被告:巴楚县审计局。
法定代表人:候荣财,局长。
新疆天山制药工业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1992年经批准成立的巴楚分厂,是隶属该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1993年9月,巴楚县审计局对巴楚分厂进行审计,认定巴楚分厂从1990年正式投产至1993年6月底,共收购甘草6486吨,除去从巴楚县医药公司调入2492。618吨、麦盖提县医药公司调入288吨,其余3705。382吨为自行收购。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医药总公司新药计字(87)020号《征收甘草资源费实施细则》第三、四条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新价农字(1990)1号《关于调整我区甘草、甘草膏(霜)价格和提高征收资源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巴楚县审计局作出巴审字(1993)第08号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对巴楚分厂自行收购的3705。382吨甘草,以每公斤0。1元征收甘草收购环节资源费270538。2元(扣除原交纳的10万元);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87)17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草资源保护暂行规定》,对自行收购的甘草按药材总值5057050。30元处以15%的罚款计758557。55元。新疆天山制药工业有限公司不服,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巴楚分厂生产的产品是甜味素中间体,根据自治区新药计字(87)20号文件的规定,生产经营环节的甘草资源费由公司在产品出疆时统一向自治区医药局交纳,不存在欠交收购环节甘草资源费的问题。巴楚分厂没有违反甘草管理的有关规定,审计部门进行处罚超越了职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审计处罚决定,并要求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审计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处理正确,符合国家授予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权和审计处罚权,对巴楚分厂自行收购甘草的处罚并不越权。请求法院维持其。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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