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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工商局行政处罚案(2)
www.110.com 2010-07-19 15:59

  2.X科技公司将X机电公司所拥有的技术、经营管理等文件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了对X机电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属于不正当竟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上述规定表明,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第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第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实用性;第三,权利人必须对所持的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第四,商业秘密不仅指技术信息,而且包括经营信息。X机电公司主要从事无线电扩频通信技术经营活动,该公司的JL—2000系统是经过长时间研制的专业技术,在国内市场具有一定效益、根据X机电公司《文档管理规定》及《员工手册》等文件规定,上述系统及公司合同文本等文件均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采取保密措施的文件,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关于商业秘密的条件,属于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X科技公司在谢X将X机电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合同、设计方案等文件带入公司后,使用这些文件与客户签订合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种作法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从而构成了对X机电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因此,X科技公司以侵害他人商业秘密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显然属于不正当竟争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综上,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维持X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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